-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運用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之本府各機關統一志願服務計畫經費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 二、運用志工之本府各機關,為應常態性業務需要訂定之志願服務計畫為適用範圍。
- 三、本原則所稱之志願服務計畫經費係指保險費、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費。
- 四、志願服務計畫經費審查小組,由運用志工之本府各機關組成,並指定副首長或幕僚長一 人為召集人。
- 五、本府各機關之志願服務計畫經費,以當年度概算不得超過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為原則,審 查通過後,由運用志工之本府各機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
- 六、運用志工之本府各機關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每人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投保費以每人每年最高單價一百八十元為限,如非屬常態性,或為臨 時性活動志工,則由各活動經費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七、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補助一百二十元編列。
- 八、運用志工之本府各機關之志願服務計畫經費,應依實際運用情形覈實辦理。 運用志工之本府各機關對於志工之運用,應嚴予考量,不可寬濫,如擬於業務費先行支 應者,應審慎評估。 年度內志願服務計畫經費如不敷支應者,經運用志工之本府各機關評估確有需求,並經 第四點審查小組同意後,可由機關業務費先行支應,並依執行績效,於次年度志願服務 計畫再行評估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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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18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任字第1083009643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