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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105)北市工公卉字第10530408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市民臨時工作輔導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 二、本要點為輔導分配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工作之市 民臨時工,工作分配、管理、督導及安全維護事項。
  • 三、市民臨時工工作範圍如下: (一)環境清潔及設施維護。 (二)清疏溝渠及維護排水系統之暢通。 (三)國家慶典、節日之環境維護。 (四)天然或人為災後緊急清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四、市民臨時工每日出勤時間不得低於四小時,各班次時間如下: (一)上午班:上午七時起至十一時。 (二)下午班:下午十三時起至十七時。 (三)上、下午班:上午七時起至九時,下午十三時起至十五時。(每日上、下午共計 上工四小時) 除請假或遇非可歸責於市民臨時工之事由,須改變到勤時間者外,每天到勤時間須滿四 小時以上,未滿者以未到工論。 工作時間應在指定地點工作或待命,不得擅自離開,各管理單位得因業務需求自行調整 工作出勤時間。市民臨時工如需調整工作出勤時間,應事先經管理單位主管同意。
  • 五、因故不能到勤者,除因突發事故或遇天災不可抗力,於事實上無法事先辦理請假作業外 ,應先經管理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並辦理請假作業,且不得要求補班。未辦理 請假手續無故不到勤者,以未到工論。
  • 六、下班提前十分鐘以內(含)離開者為早退,提前十分鐘以上離開者為曠工。 凡查勤不在者,應於查勤後二十分鐘內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報到,除有相當事由依規定 補辦請假手續者外,以無故未到工論。
  • 七、市民臨時工因故未能到勤,應事先向管理單位辦理請假,不得逕自找人代工。
  • 八、市民臨時工應遵守事項: (一)應依規定服勤,勤奮負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因故未能到勤,應向管 理單位請假。 (二)應服從驗工人員及管理單位人員指揮、調度及指示,不得逃避推諉。 (三)儀容應整潔、禮貌要周到、態度要和藹。同事間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 打架或謾罵、威脅。 (四)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的行為。 (五)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工作安全。 (六)上、下工時,應親自至指定地點辦理簽到、退登記。
  • 九、臨時工正式上工後,應按日接受點名及驗工,驗工人員應在工作紀錄卡簽章,並由本處 造具到工清冊及檢送工作紀錄卡,按月送各區公所。
  • 十、市民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檢據通知區公所予以十日至三十日之停止上工處分 ,並於到工清冊上註明: (一)不服管理、監督,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二)工作不力或態度欠佳,經輔導仍未改善。 (三)無故未到工全月累積達三個工作日以上。 (四)遲到或早退全月累積達五次以上。 (五)偷竊、打架、鬧事或其他不當行為致影響工作或機關形象等之不當行為。 (六)其他未忠實執行職務之行為。
  • 十一、市民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檢據通知區公所轉報社會局核復後由區公所予以 停工二個月至一年: (一)不服從管理單位監督,情節重大。 (二)曠工達全月工作日數三分之一以上,全年有二次以上。 (三)每月因故未到工達全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以上,全年有三次以上。 (四)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 十二、市民臨時工因公傷亡如因理賠事宜而涉訟者,得由本處法制人員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臺北市市民臨時工作輔導自治條例」、「臺北市輔導市民 臨時工作規定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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