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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2日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全文19點
  •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敘薪及考核事宜, 使約聘(僱)人員均克盡其能,以獎勵汰劣,並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約聘(僱)人員之敘薪及考核,除依約聘(僱)人員有關法令規及約聘(僱)契約 約定外,並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及各項職務代理人員。
  • 四、進用方式 : (一)依臺北市政府核定之年度約聘僱計畫進用者,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公開甄 選。 (二)下列人員由本局自行辦理公開甄選: 1.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進用,辦理留職停薪人員所遺業務之約聘僱人員 。 2.控留職缺進用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約聘僱人員。 3.未滿一年之短期約聘僱人員,但不含得於次年度繼續聘僱用人員。 4.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用,辦理所遺業務之約聘僱人員。 5.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訓 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個月以上,比照前開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進用,辦理所遺業務之約聘僱人員。
  • 五、敘薪 : (一)聘用人員薪點 : 1.九等資深法務專員:424薪點至 520薪點。 2.八等資深法務專員:376薪點至 472薪點。 3.法務專員:328薪點至 424薪點。 4.行政組員、財會組員、資訊組員:280薪點至 376薪點。 (二)約僱人員薪點:190薪點至 280薪點。 (三)各項職務代理人員薪點:依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 報酬標準表支給。
  • 六、初任本局聘用人員、約僱職務時,自各該職務之最低薪點支給報酬,未改聘、僱其他職 務時,依本要點之規定予以晉階薪點至該職務之最高薪點為止。曾任行政機關或具相關 法務證照於法務專業機構服務年資,經本局採認與現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性質相近且 服務成績特優者,得比照第十二點規定予以晉階薪點。但以至該職務之最高薪點為止。 如曾任行政機關聘用、約僱之服務年資未實施考核制度者,經本局採認與現任職務職責 程度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特優者,得以連續 2年服務成績特優年資予以晉階薪點 一級。
  • 七、本局現職聘用、約僱人員調任同等職務時,仍支原薪點。符合所具專門知能條件調任較 高報酬職務時,自所任職務最低薪點支給報酬;如未達所任職務最低薪點時,支同數額 薪點。
  • 八、本局約聘(僱)人員於約聘(僱)期間應辦理考核獎懲,其考核區分如下 : (一)平時考核 :指於本年度內各級主管對所屬約聘(僱)人員所作之獎勵及懲處;獎 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年終考核 :指任現職至年度終滿了一年之考核。 (三)另予考核 :指任現職至該年度終了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以上之考核。 前項考核表格如附件一、二。
  • 九、本局各級主管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對所屬約聘(僱)人員平時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 績考核紀錄表。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應作為年終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 十、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應按受評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 ?合評分,所占比例如 下 : (一)工作 :指工作質量、時效、協調溝通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 :指品德操守是否良好,占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 :指學識經驗及見解是否能勝任工作之需要,占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 :指對應辦業務是否有創見,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占百分之十五。
  • 十一、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 (一)甲等 :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 :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 :不滿七十分。
  • 十二、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甲等 :續聘(僱)並晉一階。 (二)乙等 :續聘(僱)仍支原薪點。連續兩年考列乙等,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 :不予續聘(僱)。 前項年終考核,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年終考核。另予考 核及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薪點晉階資格。 各級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及理由。 另予考核除考列丙等不予續聘(僱)外,仍支原薪點。
  • 十三、參加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評列甲等以 上 : (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假、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另予考核之人員則按任職月數比例計算。本項事 、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 十四、已晉支原聘(僱)計畫列本職最高薪點者,年終考核雖經考核列甲等以上,亦不予晉 階。
  • 十五、本局約(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標準參照公務人員考績 法實施行細則所定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 準表」辦理。
  • 十六、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均於每年十一月底先由其本局各單位主管辦理初評,送由人事機 構彙整提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簽報局長核定。
  • 十七、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
  • 十八、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局工作上指派調遣,並遵守本局之ㄧ切規定,如因工 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局得隨時解聘僱或改僱。
  • 十九、本局聘僱人員於年度進行中或年度終了遇聘僱計畫結束者,均不予續聘僱,且不適用 本要點考核及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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