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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終字第1053926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5年10月3日實施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指本處一樓戶外廣場、一樓大廳活動區、三樓 臺北演藝廳、四樓舞蹈教室 4 間、五樓流行廣場、藝文沙龍、六樓 國際會議廳、大型研討室、中型研討室及小型研討室、地下二樓直排 輪場 5 區域、八樓大團練室、八樓中團練室、八樓小團練室、小型 練習室(鼓房)2 間、小型練習室(綜合練習)2 間、綜合教室 3 間共二十八處所。
  • 四、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
  • 六、本處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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