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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2)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3710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2年11月2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稱本局)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 展基金會(以下稱會展基金會)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除依政 府採購法令規定外,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授權條件,由會展基金會自行辦理,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確立執行監辦作業原則。
  • 二、會展基金會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權會展基金會自行辦理,免陳報本局派 員監辦: (一)勞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二千萬元。 (二)採限制性招標並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之採購(不含驗收)。 (三)屬第一次招標後之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已有監辦前例。 (四)屬年度例行性採購,前一年度已有監辦前例。 (五)屬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 方知其數量之財物驗收。 (六)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為防範天然災害或政策指示等確有必要 緊急辦理。 會展基金會承辦人員應於紀錄(含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上級機關監辦 人員簽章或授權自辦文號欄位載明:「符合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授 權條件(項次),由本基金會自行辦理。」 各案紀錄及相關文件,由會展基金會自行保管,每半年彙整相同性質 之採購案,詳備適法之理由函報本局備查(附表一、附表二)。 各案全部驗收完成後,會展基金會承辦人員應於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後兩週內,將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表及明細表影本函報本局備查 。
  • 三、會展基金會辦理查核金額以上非屬前點之採購: (一)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本局採書面審核監辦,應事先以「監辦 回復單」(附表三)通知會展基金會有關本局核定之監辦代表人員 。各案紀錄(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及有關文件(核派主持人之 原簽文件影本等),由會展基金會送交本局審核監辦;遇第一次開 標,因未滿三家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者,該次紀錄得與第二次開標 紀錄併同送交本局審核監辦。 (二)驗收:本局採實地監辦為原則,除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簽 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並事先以「監辦回復單 」(同附表三)通知會展基金會於辦理驗收作業後,將驗收紀錄( 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結算文件及核派主驗人之原簽文件影本 等,由會展基金會送交本局審核監辦: 1.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適當人員可實地監辦。 2.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確無法實地監辦。 3.屬分批或部分驗收,且該分批或部分之驗收金額未達六百萬元。 4.屬初驗(含後續初驗之複驗)。
  • 四、除授權會展基金會自行辦理者外,會展基金會承辦採購單位於辦理查 核金額以上採購,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送文件函報本局派員監辦: (一)開標、比價、議價、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 1.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 相關文件。 2.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二日,應檢送之 文件,免重複檢送。 (二)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 前,檢送審標結果。 (三)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依各案採購標的分類及契約性質, 檢送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 1.工程:結算明細表、契約主文及價金總表、變更契約、契約期限 或工期檢討等文件及其他相關檢(試)驗文件等。 2.勞務:成果或結案報告書或其他依契約約定供驗收程序之相關資 料。 3.財物:結算明細表及其他依契約約定供驗收程序之相關資料。
  • 五、會展基金會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合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 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5 條所稱特殊情形外,會展基金會監辦 單位應出席。
  • 六、會展基金會報請本局派員監辦案件,原則由業務單位(農業發展科) 派員監辦。如屬重大、複雜或特殊案件認有二單位以上會同監辦之必 要者,受派單位(農業發展科)應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由採購( 秘書室)、會計、政風等相關單位會同監辦事宜。
  • 七、本局受派監辦人員於實地監辦後,應填寫「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實 地監辦作業紀錄」(附表四),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建檔保存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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