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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公預字第1053042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4點;並自105年4月1日實施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二、一百零六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定之。
  • 四、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 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依行政院主計總 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辦理。
  •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機關別科目編列; 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七、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 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八、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九、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本府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 分配情形,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各機關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填 報工程經費估算書,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一、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員額計畫、出國計畫及加班費, 應送請本府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二、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送請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三、各機關新購、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等 規定,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四、各機關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請本 府資訊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五、各機關災害防救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 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六、各機關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提案,經機關評估 編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送 請本府民政局組成公民參與預算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七、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八、各機關概算項目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款所列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 研究發展等委外勞務者,應送請研考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執行必要性審查。審查通過 後,各機關始能編列概算,並提報各專案計畫或預算審查委員會工作組進行審查。
  • 十九、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一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 計畫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算 審查委員會審查。
  • 二十、研考會依第十七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由主計處併同各機關概算初步審查結果,提 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 第 四 章 概算之編製
  • 二十一、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府級策略地圖及局(處)策略地圖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 畫、預算籌編原則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等規定編製概算 。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往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 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 二十三、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並衡酌以往執 行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 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 概況,妥為規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 先檢討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 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 計處所訂共同項目費用與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 二十六、各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 處彙陳本府,陳送行政院。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二十七、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府各類中長程公共 建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 作業,依規定期限詳細填明,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 有關機關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八、各主管機關應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本府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另主 管歲入概算並依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規定時間、份數送達財政局。
  • 二十九、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 三十、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進行檢討,並加具意見提 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 三十一、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其所列新興延續性計畫,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工作 組,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提報預算審查委 員會審查。 前項工作組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編概算內容之 說明。
  • 三十二、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 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 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 第 六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三十三、各機關應依歲入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相關 規定編製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本府刪除 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
  • 三十四、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 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 、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 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預算表送財政 局。
  • 三十五、本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數,送達主計總處。
  • 三十六、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 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 三十七、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管歲入預算,綜合 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歲入來源別總表,送主計處彙辦。
  • 三十八、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 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 三十九、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成本市地方總 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
  • 四十、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由本府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 附送施政計畫。
  • 四十一、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 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 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 第 七 章 附則
  • 四十二、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年度預算書除已送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審議,並經市議會同意免予報送者外,各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 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所訂期限,將其年度預算書 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市議會審議;至本府各機關(構)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 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主管機 關依規定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 四十三、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四十四、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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