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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圖字第10530895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為強化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與本府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之聯繫,增加橫向協調功能及提升作業成效之 目的,特訂定本措施。
  • 二、為達成本措施之目的,各機關應配合指派專任研考人員,擔任各機關與研考會業務直接 對應之窗口及主辦人員,原則上以辦理與研考會相關業務為主,若各機關指派專任研考 人員辦理前述以外之業務時,應審慎考量該人員之業務負荷狀況。 各機關專任研考人員對於相關業務事項有推行困難時,得向研考會反映協處。
  • 三、各機關專任研考人員員額,原則依附表所定標準配置。 各機關提報人員名單經研考會簽報核定後,如遇人員或業務項目異動情形,應於三日內 提報異動名單。
  • 四、對於各機關專任研考人員業務執行成效,由研考會訂定各機關專任研考人員考核結果表 ,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辦理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送交各機關作為該員年終考績重要參考 。 研考會針對專任研考人員辦理各項業務之表現,分別由各該業務之權管組室依優(九十 分)、良(八十五分)、可(八十分)、差(七十分)、劣(六十分)五等級予以評定 ,再將各項業務評定等級加權計算總分。
  • 五、研考會辦理專任研考人員考核結果之獎優汰劣作業說明如下: (一)獎優作業: 1.各機關專任研考人員考核結果,列為本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審查計分之主要依 據;表現優異且符合資格者,推薦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之績優研考人員選 拔。 2.考核結果前三名者,其年終考績由本府增給甲等名額。 3.考核結果第一名者,另納入本府當年度第四季即時獎勵作業。 (二)汰劣作業:專任研考人員考核結果平均未達八十分者,將責請機關檢討改善;平 均未達七十分者,機關應於一個月內調整該人員職務,指定其他人員擔任機關專 任研考人員。
  • 六、為提升研考作業品質,由研考會適時辦理以下措施: (一)提升研考知能:配合政策或業務推行所需,辦理研考業務相關教育訓練,以增進 研考專業知能。 (二)促進意見交流:每年定期辦理專任研考人員座談會,促進本會與專任研考人員之 意見交流。 (三)辦理滿意度調查:每年辦理專任研考人員滿意度調查,以了解本措施實施狀況情 形,供後續檢討參考。 (四)製作研考工作手冊:針對研考業務相關規範、程序及作業說明等彙編研考工作手 冊,提供各機關專任研考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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