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強化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與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之聯繫,增加橫向協調功能及提升作業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機關應向研考會提報一名研考單位主管及其代理人名單,作為研考一條鞭人員,並登 錄於官網業務職掌之工作項目。人員名單經研考會簽報市長核定後,如有異動應於三日 內提報異動名單予研考會並更新官網業務職掌之工作項目。 各機關研考一條鞭人員應對機關管考業務負責,遇有爭議或無法解決之問題即時向機關 首長反映處理;若仍無法解決,提報研考會尋求協助,經研考會處理後無法解決,陳報 市長室協處。
- 三、各機關研考作業執行成效,由研考會訂定輔導項目,於每年十一月檢視成果,並將結果 送交各機關作為研考一條鞭人員年終考績重要參考。各機關執行成效以八十五分為基本 分,視其執行成效予以加減分,成績低於八十分者,將加強機關輔導作業。
- 四、為提升研考作業品質,由研考會適時辦理以下措施: (一)提升研考知能:配合政策或業務推行所需,辦理研考業務相關教育訓練,以增進 研考專業知能。 (二)促進意見交流:每年定期辦理座談會,促進研考會與各機關研考一條鞭人員之意 見交流。 (三)辦理滿意度調查:每年辦理研考一條鞭人員滿意度調查,以了解本措施實施狀況 情形,供後續檢討參考。 (四)製作研考工作手冊及輔導項目:針對研考業務相關規範、程序及作業說明等彙編 研考工作手冊及研訂輔導項目,提供各機關研考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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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研圖字第10632178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