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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交治字第10530048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 壹、依據: 依本府 105年 1月 7日辦理 104年「複合式反暴力恐怖攻擊應變中心」兵棋推演會議紀 錄辦理。
  • 貳、目的 為因應本市發生緊急事件(如恐怖攻擊、重大災害、人為事件等),致有大範圍區域管 制之需求,以確保管制範圍內、外之交通仍可維持正常運作。
  • 參、適用時機 本市發生重大緊急事件,成立府級應變中心及現場前進指揮所後,經消防局會同相關機 關評有大範圍交通管制需求時。
  • 肆、管制範圍設置原則 消防局會同相關機關劃定封鎖區範圍(以下簡稱封鎖區),並以交通管制及便於交通疏 導之需要,規劃封鎖區向外延伸一至多個號誌路口構成區域為交通管制範圍(以下簡稱 交通管制範圍)。
  • 伍、因應策略及任務分工

    因應策略

    任務分工

    主政機關

    交通管制範圍規劃與通報

    1.會同相關機關,依評估劃定封鎖區及交通管制範圍。
    2.通報警察局及交通局封鎖區及交通管制範圍。

    消防局

    聯繫交通局所屬機關、管制範圍內各交通運輸系統業者。

    交通局

    交通管制範圍應變作為

    交通管制範圍周邊路口進行交通管制疏導。

    警察局

    1.統整管制範圍各交通運輸系統調整內容。
    2.綜合管制訊息通報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所。
    3.聯繫新北市政府、交通部所屬機關。

    交通局

    1.規劃公車改道路線及站位調整內容。
    2.聯繫臺北捷運公司調整營運模式。
    3.公車及捷運調整訊息提供交通局彙整,並發布於權管相關傳播媒介。
    4.聯繫國道客運業者改道。

    交通局(公運處)

    1.道路管制配合號誌調整。
    2.權管資訊可變標誌、臺北好行APP、警廣發布道路管制訊息。

    交通局(交工處)

    1.公有停車場進出管制。
    2.權管資訊可變標誌、臺北好行APP發布停車場管制訊息。

    交通局(停管處)

    交通管制範圍調整或解除

    1.會同相關機關評估封鎖區及交通管制範圍調整或解除必要。
    2.通報警察局及交通局封鎖區及交通管制範圍。

    消防局

    聯繫交通局所屬機關、管制範圍內各交通運輸系統業者。

    交通局

  • 陸、管制作業流程(內容請參閱附件)。
  • 柒、管制範圍調整及解除 事件影響範圍改變,經消防局會同相關機關評估封鎖區及交通管制範圍有調整或解除之 必要時,將調整範圍內容或解除管制訊息告知警察局及交通局,並由交通局依任務分工 聯繫各單位配合調整或解除管制恢復正常運作。
  • 捌、本作業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時,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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