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依據臺 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 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局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備查;倘有 得為證據之影音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 、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四、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由本局主管審核後執行之。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人員或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 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 並由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機關申請函後,經本局 主管核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案程 序,並填寫申請表,經本局主管核准後執行之。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市錄影監 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於核准函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 令規定運用影音資料,不得有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 七、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 範圍內 申請拍攝影音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權。 (二)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除情況急迫,並於事後補正程序者外,應經影音資料管轄 機關主管核准後執行之,核准函內應敘明第六點第四項規定之內容。
- 八、影音資料管轄機關,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 滅失之虞。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 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14天。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 案程序,並填寫申請表,經本局主管核准後執行之。
- 九、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由受理在先之權責單 位辦理,如有權責爭議,經協調後仍無法確認,得由本局指定權責單 位。
- 十、本局授權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多人 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 異動事宜。
- 十一、本局人員違反本條例或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者,依法查究。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設字第10530930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5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