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稱產業局)為輔導小農推廣農產品地產 地銷及倡議食農教育,促進農產行銷與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輔導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並以設籍本市為優先。
- 三、依本要點申請輔導籌設小農市集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經營計畫書(附表二)。
- 四、小農市集成員均應接受產業局輔導,生產安全無毒的農產品。
- 五、小農市集經輔導成立後,申請人應與產業局簽訂且遵守行政契約,並 組成自治會,自主負責維護管理;產業局於必要時,得派員訪查自治 會及其成員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銷售情形,檢測、抽驗其農產品,以 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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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農字第10531473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5年5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