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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153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應進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就讀之適齡國民,經臺北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後,確認為需接受特 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並予以安置入學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依本辦法申 請暫緩入學。
  • 第 4 條
    申請暫緩入學,應於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應入本市國民小學當年度四月十五 日至三十日,檢具下列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 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書。 二 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書。 三 暫緩入學期間之適性教育計畫(含自覓學習場所及療育計畫)。 申請人檢送之資料不完備者,教育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未於前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者,駁回其申請。
  • 第 5 條
    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如下: 一 經鑑輔會依身心障礙適齡國民身心發展及特殊需求綜合研判確有暫緩 入學之必要者。 二 申請人已安排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期間適當學習場所,並擬訂 適性教育計畫,其內容經教育局評估確實可增進身心障礙適齡國民適 應學校學習之能力。 三 申請人能確實有效並持續執行前款之適性教育計畫。
  • 第 6 條
    教育局受理暫緩入學之申請後,應於當年度五月十五日前將審核結果函知 申請人,並副知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及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
  • 第 7 條
    經核定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其所屬學 區之國民小學及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應列冊追蹤,並於次年主動通知其父母 或監護人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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