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幼兒 園及市營事業機構、依法於臺北市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 團體。
- 第 4 條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為之。 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 第 5 條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三 十日前送教育局審查。
- 第 6 條教育局應就下列評審項目進行審查,並衡酌申請人之規模及特性,擇優獎 勵: 一 訂有員工學習制度規定。 二 每年給予員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之情形。 三 每年編列員工學習經費額度。 四 每年員工學習之人數占總人數比率。 五 其他與推動員工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
- 第 7 條前條審查作業,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由教育局邀請本府人事處及終身學習領域相關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 二 由教育局委託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 第 8 條本辦法所定獎勵方式,為公開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 第 9 條依本辦法受獎勵者,其申請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 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者,得由教育局撤銷其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回其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 第 10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第五條所定相關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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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17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153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