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公司及商業於核准登 記前,瞭解其營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計)及建築管理(以下簡稱 建管)相關法令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查詢服務:係指提供申請人查詢在本市境內營業場所如作填載之營業項 目使用,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之服務。 (二)相關登記:係指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遷址、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分公司、商 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或遷址變更登記。
- 三、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聯合設置「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櫃檯」(以 下簡稱服務櫃檯),提供第四點所定營業場所查詢服務,各機關職掌如下: (一)商業處:代轉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並於登記流程協助都發局、建管處附載查 詢結果及宣導事項。 (二)都發局: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都計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 之宣導。 (三)建管處: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 之宣導。
- 四、營業場所查詢服務種類及程序如下: (一)登記前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前,得填載「營業場所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預查表格)」,請求提供查詢服務,由商業 處代收轉送都發局及建管處查詢逕復申請人。 (二)隨案查詢服務:商業處受理公司或商業申請相關登記時,倘申請人隨案填附「營 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同意本府提供查詢服務者, 由商業處送交服務櫃檯,並依其查詢結果為宣導。 (三)隨案主動查詢服務:商業處受理公司或商業申請相關登記時,倘其登記之營業項 目含有第五點所列項目者,由商業處承辦人主動填寫查詢表(申請人未提供營業 場所地址者,以登記地址查詢)送交服務櫃檯,並依其查詢結果為宣導。
- 五、前點第三款所定主動查詢之營業項目如下: (一)第一類: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 溫暖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 (二)第二類:夜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飲酒店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 )、腳底按摩業、瘦身美容業、成人用品零售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 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寵 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 前項主動協助查詢之營業項目,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議調整之。
- 六、商業處依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詢結果,協助都發局、建管處為相關宣導事項如下: (一)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附函告知查詢結果,並 副知都發局、建管處。 (二)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於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先函知申請人查詢 結果,加註提醒勿於該場所作違規項目使用,或另擇其他符合規定之營業場所營 業,並給予自發文日起七日內期間考慮,以及是否續於該址辦理登記等文字。前 開考慮期間屆滿前,申請人表示欲續行辦理登記,或期間屆滿申請人仍未為任何 表示者,商業處應即續辦登記,並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另行掣發之宣導函 中再次說明本府查詢結果及為相關宣導,同函副知都發局、建管處。
- 七、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商業處會同都發局、建管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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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2003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產業商字第10534079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5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