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公司及商業瞭解其營 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計)及建築管理(以下簡稱建管)相關法令 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查詢服務:係指提供查詢本市境內之營業場所為特定營業項目使用,是 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之服務。 (二)相關登記:係指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遷址、新增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分公司 、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或遷址變更登記。
- 三、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聯合設置「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櫃檯」(以下 簡稱服務櫃檯),提供第四點所定營業場所查詢服務,各機關職掌如下: (一)商業處:代轉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並於登記流程協助都發局、建管處附載查 詢結果及宣導事項。 (二)都發局: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都計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 之宣導。 (三)建管處: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 之宣導。
- 四、營業場所查詢服務種類及程序如下: (一)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為瞭解所預定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本市都計 建管相關法令規定,得向本府申請查詢服務,本府於協助查詢後通知申請人查詢 結果。 (二)隨案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隨案檢附「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以下簡稱查詢表),填載實際營業場所及營業 項目,由商業處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 (三)隨案主動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設立(變更)登記表載明第 五點第一項所定營業項目,惟檢附之第一款查詢結果文件或第二款之查詢表未載 明前開營業項目,由商業處主動填載後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 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應檢送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查詢結果文件或第二款規 定之查詢表。 前項查詢表如未載明實際營業場所或主要營業項目者,商業處即函請其於限定期間內( 商業七天,公司二十天)檢附填載實際營業場所及主要營業項目之查詢表並送交服務櫃 檯協助查詢。若申請人於期間屆滿前未為回復或回復未擇定營業場所者,則再限期回復 至填載完整查詢表為止。
- 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主動協助查詢之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 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 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 、傳統整復推拿業、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 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 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 間業。 前項所定之營業項目,並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調整之。
- 六、商業處依第四點第一項查詢結果,應執行相關作業及協助都發局、建管處為必要宣導事 項如下: (一)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除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 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應另依「臺北市申請登記八大行業營業項 目處理流程圖」辦理外,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附函告知查詢結果。 (二)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應先告知申請人查詢結果不符本市都計建管法令 規定,勿於該場所作違規項目使用,並請其於限定期間內(商業七天,公司二十 天)陳述意見,另擇其他符合規定之地址、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撤回申請 或切結不做違規使用。 1.申請人於期間屆滿前為上述表示者,除撤回申請外,商業處應即續辦,並於登 記核准函併為必要宣導;切結續辦者,於接獲商業處通知後,再安排時間由本 府統一集中核發登記文件予公司或商業負責人。 2.申請人於期間屆滿未為表示者,則再請其於限定期間內陳述意見至回復為止。
- 七、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商業處會同都發局、建管處定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2003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產業商字第1096041435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