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協辦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土地開發投 資人甄選案(以下簡稱甄選案)之招商作業及業務分工,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 二、發包中心協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連結捷運局網站公告資訊。 (二)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甄選文件販售、申請書件(含補正文件 、申請保證金)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啟封會議。 (四)其他與捷運局協議之協辦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應由捷運局自行辦理。
- 三、捷運局應自行將甄選案公告、補充公告或其他資訊登載於捷運局網站 ,發包中心應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捷運局網站。
- 四、除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另有協議者外,捷運局辦理甄選案時, 應指派人員進駐發包中心辦理甄選文件販售、申請投資書件(含補正 文件、申請保證金)收件及保管等相關事宜,並辦理啟封作業、申請 投資書件移回等相關事宜。
- 五、有關申請保證金繳納、發還作業及申請人提出之疑義,應依臺北市政 府甄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辦理。
- 六、公告甄選土地開發投資人截止收件時間,原則為上午十一時,並於當 日下午二時進行第一階段啟封作業。
- 七、甄選案申請書件提出時限結束後,依甄選公告內容,由捷運局主持啟 封人員,會同捷運局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於發包中心會議室 進行啟封作業,確認申請表件是否密封,並完成清點送件數量是否相 符後,移回捷運局並存放,以利後續甄選行政作業。
- 八、協辦甄選案之作業及權責分工,詳流程圖。
- 九、捷運局指定聯合開發處為與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單位,負責發包中心 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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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捷聯字第1103020775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刪除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