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協辦 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以下簡稱甄選案)之招商作業 及業務分工,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發包中心協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連結捷運局網站公告資訊。 (二)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甄選文件販售、申請投資書件(含補正文件、申請保證金 )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各階段啟封及評選會議。 (四)其他與捷運局協議之協辦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應由捷運局自行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各階段,指第一階段資格證明文件、第二階段開發建議書及申請人與 土地所有權人分收比例、第三階段合格申請案之分收比例。
- 三、捷運局應自行將甄選案公告、補充公告或其他資訊登載於捷運局網站,發包中心應以超 連結方式連結至捷運局網站。
- 四、除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另有協議者外,捷運局辦理甄選案時,應指派人員進駐發 包中心辦理甄選文件販售、申請投資書件(含補正文件、申請保證金)收件及保管等相 關事宜,並辦理啟封作業、申請投資書件移回等相關事宜。
- 五、有關申請保證金繳納、發還作業及申請人提出之疑義,應依臺北市政府甄選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辦理。
- 六、公告甄選土地開發投資人截止收件時間,原則為上午十一時,並於當日下午二時進行第 一階段啟封作業。
- 七、甄選案各階段提出時限結束後,依甄選公告內容,由捷運局主持啟封人員,會同捷運局 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於發包中心會議室進行啟封作業,確認申請表件是否密封 ,並完成清點送件數量是否相符後,移回捷運局並存放,以利後續甄選行政作業。
- 八、協辦甄選案之各階段作業及權責分工,詳流程圖。
- 九、捷運局指定聯合開發處為與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單位,負責發包中心交辦之事項。
- 十、發包中心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捷聯字第10530999400號函訂頒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