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創團 隊積極拓展國際視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 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國參與創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 市具潛力之創業團隊進駐國外加速器、參與國際創業活動或育成中心 培訓計畫,協助新創團隊與國際接軌,透過跨國多元創意交流,建立 國際資源網絡,期冀將其產品或服務推向國際市場,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且登記未滿五年之公司或商 業,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二)公司或商業申請參加本計畫之人員(以下簡稱團員)以四人為限, 該團員須為其公司或商業之經營團隊或聘僱人員。 (三)可申請之創業加速器、育成中心、活動、競賽等項目詳見附件。
- 三、補助金額 (一)本計畫單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且不 超過總計畫經費之 50% ,各申請單位每年度以申請兩案為限,單 一計畫不可重複申請。 (二)本計畫補助款經費限用於機票、進駐費、學費或門票等支出項目。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期間 每年度受理之申請時間及補助期間,由本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 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光碟片 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含新創公司設立登記表)。 2.營運計畫書。 3.出國計畫書。 4.經費支出明細表。 (二)申請文件中之佐證資料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 註明「與正本相符」。 (三)應備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及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與學者組成審 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經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應派員到場以英文簡 報說明,未到場簡報者駁回其申請。但申請單位經徵選入選加速器 、育成中心,或經其他認證、競賽、篩選等方式獲得參與創業活動 之機會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核後,由審查小組以書 面審查方式辦理給分,無須到場簡報。 (二)審查重點包括產品或商業模式創新程度、市場規劃完整性、國際巿 場可行性、團隊組成、新創公司投資價值、團員英文簡報能力及表 達能力、團員專案執行力、出國計畫目的與預期效益、出國計畫編 列合理性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申請單位提出之回饋事項有助於提昇本府形象,或曾參與本局創業 相關補助計畫及課程、於全國性創新創業競賽有傑出表現者,應於 申請時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審查小組於審查時,得酌予加分。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網站。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如發生其預定行程期間調整或取消、團員 名單變更,或因主辦單位而發生之活動名稱或地點改變等事項,受 補助單位應於其計畫執行前三十日,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光 碟片各一份報請本局同意: 1.變更申請書。 2.核准通知函。 3.經費支出明細表。 (二)本局就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調整原補助金額 。 (三)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 不予補助。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預定歸國日,往後推算三十日內(若遇年度終了, 應於該年度 12 月 10 日(含)前),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 光碟片各一份,向本局辦理核銷: 1.請領申請書。 2.核准通知函影本。 3.出國報告書。 4.經費支出明細表(含外幣匯率證明)。 5.受補助項目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 證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 同)。 (1)機票:須符合本計畫之機票規範並檢附以下文件。 A.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 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 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 立之搭機證明。 (2)門票、學費、進駐費。 6.領據(具領人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7.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帳戶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8.至少三篇影像紀錄(含圖說)、每月 800 字以上出國心得短文 之證明文件。 (二)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補助。 (三)應備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撥款。 (四)受補助項目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須檢附受補助者購入外幣水單 證明,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出國前一工作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 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若換算金額含小數點,則採無條件捨去。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期間須定期回傳影像紀錄(含圖說)至少三篇, 且於出國期間每月繳交 800 字以上出國心得短文一篇(不足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若有違反之情事,將酌以扣減補助款 30 %。 (二)須參與本計畫相關成果發表會。 (三)須配合本局每季輔導追蹤調查,提供發展狀況。 (四)受補助單位所提出之相關成果文件須無償提供本府使用於各項成果 發表、展示、宣傳、網站及分享會使用。 (五)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均應符合本須 知第二點之資格。 (七)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 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八)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出國計畫,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對該單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三年。 (九)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 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產品、營運模式或相關附件有 隱匿、虛偽、造假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受補助單位如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 申請補助一至三年。 (十一)本計畫所定之申請項目、申請期限及補助期間,本局得隨時調整 或修改之,本局並保有本計畫內容與活動時程變更及解釋之權利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府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1 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27 208889)轉 6498、4543)) 。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當日下午五點前送達,並 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業務類別/產業 發展類/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 e-services.taipe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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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2
臺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國參與創業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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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0316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5年6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