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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工字第10630586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6年5月1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創團 隊積極拓展國際視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 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國參與創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 市具潛力之創業團隊進駐國外加速器、參與國際創業活動或育成中心 培訓計畫,協助新創團隊與國際接軌,透過跨國多元創意交流,建立 國際資源網絡,期冀將其產品或服務推向國際市場,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且登記未滿五年之公司或商 業,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二)公司或商業申請參加本計畫之人員(以下簡稱團員)以四人為限, 該團員須為其公司或商業之經營團隊或專職聘僱人員。
  • 三、補助類別及補助內容 (一)本須知補助類別如下: 1.參與在國外舉辦之國際性創業活動或創業競賽。 2.進駐位於國外之創業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3.參與國外創業加速器或育成中心提供之培育課程或相關訓練。 (二)本須知補助內容如下: 1.本計畫單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補助計畫經費科目包括機票、進駐費、學費、門票及攤位費等支 出科目,各申請單位每年度以申請兩案為限,每一申請案提報計 畫內容不得重覆,且以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為限。 2.本須知補助項目僅限於前目機票、進駐費、學費、門票或攤位費 等項目,在本局核定補助總額內,補助經費得採全額補助。 3.前目補助項目內容不包括硬體建築、設備採購等資本門支出及技 術研發之材料費用。 經本局核定之補助費用,由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4.第二目所定機票費用以本須知之機票費補助金額表所定為核給上 限(如附件一),覈實報銷。 5.本須知所稱國際性創業活動或創業競賽,係指可供三個國家以上 的新創公司參與之創業活動或創業競賽,其內容包括創業資金媒 合、新創公司產品展示、創新創意模式發掘或協助新創公司在其 他國家發展等。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期間 每年度受理之申請時間及補助期間,由本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 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二)規定 ,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及電子檔光碟片向本局申請。資格不符或檢附 文件不齊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請文件中之佐證資料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 註明「與正本相符」。
  • 六、審查 (一)本局得聘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經本局 通知,申請單位應派員到場以英文簡報說明,未到場簡報者駁回其 申請。但申請單位經徵選入選本局認可之加速器、育成中心,或經 其他認證、競賽、篩選等方式獲得參與創業活動之機會者(如附件 三),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出席審查委員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給分,無須到場簡報。 (二)出席審查委員應依審查作業方式(如附件四)進行審查,並由本局 依審查會議決議核定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上限。 (三)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審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共識決 議方式為之。 (四)申請單位提出之回饋事項有助於提昇本府形象,或曾參與本局創業 相關補助計畫及課程、於全國性創新創業競賽有傑出表現者,應於 申請時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審查小組於審查時,得酌予加分。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網站。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如發生其預定行程期間調整或取消、團員 名單變更,或因主辦單位而發生之活動名稱或地點改變等事項,受 補助單位應於其計畫執行前二十日依申請變更計畫內容應備文件表 (如附件五)規定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二)本局就前款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為准駁或調 整原補助金額之決定。 (三)受補助計畫之變更,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款所定期限函報本局或檢 附文件不齊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本局得不受理其變更申 請。 (四)受補助單位未經本局同意即予變更補助計畫之實施者,本局得酌減 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五)經本局依第二款規定核准變更之受補助計畫,倘受補助單位未依第 一款所定期限向本局提出申請者,由本局記點一點,累計滿二點者 ,本局得對該單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三年。 (六)受補助計畫之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預定歸國日,往後推算三十日內(若遇年度終了, 應於該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含)前),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 光碟片各一份,向本局辦理核銷(如附件六): 1.請領申請書。 2.核准通知函影本。 3.出國報告書。 4.經費支出明細表(含外幣匯率證明)。 5.受補助項目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 證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 同)。 (1)機票:須符合本計畫之機票規範並檢附以下文件。 A.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 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 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 立之搭機證明。 (2)門票、學費、進駐費。 6.領據(具領人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7.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帳戶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8.至少三篇影像紀錄(含圖說)、每月八百字以上出國心得短文之 證明文件。 (二)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補助。 (三)應備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撥款。 (四)受補助項目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須檢附受補助者購入外幣水單 證明,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出國前一工作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 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若換算金額含小數點,則採無條件捨去。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期間須定期回傳影像紀錄(含圖說)至少三篇, 且於出國期間每月繳交八百字以上出國心得短文一篇(不足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算),若有違反之情事,將酌以扣減補助款百分之 三十。 (二)受補助單位須參與本計畫相關之成果發表會、創新創業活動講座或 其他相類性質活動。 (三)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辦理每季輔導追蹤調查、問卷調查表或徵文 (即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計畫之活動經驗分享)。 (四)受補助單位所提出之相關成果文件須無償提供本府使用於各項成果 發表、展示、宣傳、網站及分享會使用。 (五)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均應符合本須 知第二點之資格。 (七)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 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八)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出國計畫,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對該單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三年。 (九)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 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產品、營運模式或相關附件有 隱匿、虛偽、造假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受補助單位如有前款各目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三年。 (十一)本計畫所定之申請項目、申請期限及補助期間,本局得隨時調整 或修改之,本局並保有本計畫內容與活動時程變更及解釋之權利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府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1 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27 208889)轉 4542、6498) 。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當日下午五點前送達,並 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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