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本市民間平台能量多元蓬勃,為以最小政府資源協助各項創新、創意 、創業之機會或各種可能發生,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 局)鼓勵各平台辦理不限形式之跨域、跨產業(包括垂直或橫向整合 )等各項創新、創意、創業活動,推動創新創意產業發展並帶動青年 創業,特訂定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申請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市辦理公司登記或主事務 所設立於本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二)限於本市內辦理之活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 5 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 三、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案申請表(表格 1)、計畫預算總表(表格 2)、申請者基本 資料表(例如: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向國稅局申請之最近 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影本等各 1 份、申請案企劃書 1 式 5 份(雙面列印,不需膠裝,以長尾夾固定之)及核准通知函 影本等,並應加蓋公司、法人及負責人章(與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 記表同一套印章),影本亦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以上資料等 依序排列,請勿裝訂,並檢附電子檔(光碟) 1 份。 (二)企劃書應編頁碼及雙面列印,頁數以 30 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 以移除,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封面: 「○○年度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案企劃書」 內頁(表格 3): 1.申請案名稱、活動實施日期、地點及內容。 2.其他補助單位。 3.參與人等之介紹。 4.辦理本活動之目的。 5.本活動預期效益,包括活動產生之預期量化 KPI 及質化效益, 行銷宣傳方式、途徑及效果(包括量化 KPI 及質化效益)。 (三)申請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以一 次為限,送件方式同本須知第八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屆期未補 正者,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局將駁回其申請。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 (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 1 。
-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申請案由評審委員會評選排序及建議補助金額,並經本局審核通過 後核發補助核定函,每案至多補助總經費之 50% ,補助金額上限 為新臺幣(以下同) 100 萬元。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補助 1 件,且獲得本計畫補助之申請案不得 再以其他名義或理由請求協助辦理該案之相關活動。 (三)由政府機關、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所主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 不予補助,且不得委託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但由本案申 請者主辦,由政府機關、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擔任合辦、協辦、指 導單位,不在此限。 (四)其他政府經費補助款未達申請案總經費 50% ,仍得提出申請,惟 補助項目不得重複,若有重複補助者,該項目將不予核銷;其他政 府經費補助款達申請案總經費 50% 者,不予補助。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五、補助案申請類型 補助原則以跨產業、領域(包括垂直或橫向整合)之各項創新、創意 、創業活動為主,不限產業別或形式。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補助款編列範圍為辦理本計畫之人事費、事務費、業務費、維護費 、材料費等科目,正式人員薪資及專案助理薪資不得由補助款支應 。 (二)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例 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三)本須知之補助款不補助國內及國外旅運費、設備費及雜支等。
- 七、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本局亦得視收件情形於本局網站 公告延長申請時間。申請案應於每年度 12 月 5 日前執行完畢,並 於該年度 12 月 20 日前核銷完畢。
- 八、送件方式 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案表件及本活動企劃書請依 序排列,並以長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 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年度補助創新、創意、創 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送件: 1.掛號郵寄(限郵遞):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5 樓西 北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收。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 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 班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5 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九、評審與審查 本計畫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通過審查者,本局將函知資格審查通過 之結果,並排入評審委員會審查,未通過審查者,本局將函知資格 審查不通過之結果,申請案即結束。 (二)複審 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包括本局代表 1 人及府外專家學者 4 人,依本計畫補助審查重點(附件 2)進行 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說明及陳述意見。 (三)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四)申請案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及本局核定後,即於本局網站公告補助結 果,並核發補助核定函。
- 十、撥款 (一)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企劃書專款專用。本局採事後依據原始憑證 核銷,即本活動結束後撥付方式辦理。 (二)受補助者應檢具核銷申請書(表格 4)、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表 格 5)、領據(表格 6)、指定專戶封面封底影本(加蓋受補助者 大小印鑑)、支出憑證清冊(表格 7)、支出機關分攤表(表格 8 )、黏貼憑證(表格 9)、成果報告書一式 3 份(表格 10)、滿 意度調查表(表格 11)、活動預算變更表(表格 12)、計畫經費 彙總表(表格 13) 及核准通知函影本等,依序排列,並應就受補 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 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如 有修正,請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支出憑證清冊包括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支出憑證分項清單(有 色 A4) 、黏貼憑證每頁至多黏貼 5 張單據(須為本活動執行年 度之原始支出憑證)。 (三)受補助之申請案如有營業收入者應詳列各收入及支出,收入大於支 出之盈餘,應按本局補助比例繳回市庫,本局得逕自應撥付核銷之 金額中扣除該應繳回市庫之金額。 (四)每年度 2 月底前,本局將寄發扣(免)繳憑單,獲補助者應自行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本活動執行結束後次日起 15 日內辦理結案事宜, 檢送成果報告書、相關佐證及滿意度調查表等資料至本局辦理結 案。 (二)上開成果報告書係指依據審查重點敘明辦理情形及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該成果報告書及佐證資料應編頁碼及雙面列印,以 30 頁 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成果報告書封面敘明申請案名稱。 2.活動內容:包括現況分析及擬解決問題。 3.參與人等之介紹。 4.辦理本活動之目的。 5.本活動達成之量化(KPI) 及質化效益。 6.行銷宣傳方式及途徑。 7.達成之宣傳效果,包括量化(KPI) 及質化效益。 8.效益等相關資料、照片、影片等佐證資料。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等以辦理結案者,每逾期 1 日扣減 1% 補助款,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二、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本活動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本活動變更 (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本活動辦理前 30 日,檢具 變更申請書(表格 14) 、活動預算變更表、核准通知函影本等函 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 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致未能依本活動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三、評鑑與考核 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六點 規定辦理: 1.未依本活動內容確實執行。 2.未於活動 20 日前提供邀請函及議程表等相關資料。 3.計畫變更未於本活動辦理前 30 日函報本局同意。 4.未於規定期限內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 (一)本活動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結束後,應配合本局安排公開閱覽或發表。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與行銷。 (三)受補助者於作品出版、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局列為贊 助單位。 (四)本計畫之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 十五、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廣宣各項工作成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 ,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 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六、補助之撤銷、廢止、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本活動企劃書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本計畫補助項目與其他政府經費補助款重複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七、申復方式 本計畫審查流程中,申請案之通過(獲得補助款)與不通過(補助 款全數用罄,無法獲得補助款)係經資源排序後之結果,通過者則 進入活動執行流程,不通過者則申請案結束,爰本計畫無申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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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3
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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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1184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5年6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