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機關申請財政部依「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核發之獎 勵金(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支用事宜,特依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三項規定訂 定本原則。
- 二、促參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其得支 用項目如下: (一)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二項之優先運用事項。 (二)研擬招商文件或範本。 (三)不動產開發或招商估價。 (四)其他促進民間投資都市建設相關事項。 (五)其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相關事項。
- 三、本府各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招商前置作業者,支用金額應符合「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招商前置作業所需經費申請原則」。
- 四、本府各機關申請支用促參獎勵金,應擬具支出計畫(包含計畫目的、計畫內容、預算編 列、經費合理性分析、計價標準,格式如附件)後,簽會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簽報本 府核定後,並自行依預算程序編列追加歲出預算辦理。
- 五、經本府核准支用促參獎勵金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除緊急事項外,申請機關 應經臺北市議會同意後,始得辦理採購發包或支出計畫之執行。
- 六、本府各機關申請支用促參獎勵金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後,應將府簽影本送本府財政局, 俾利控管促參獎勵金剩餘額度。 各機關依前點規定請臺北市議會同意暨其同意之文件影本,亦應送本府財政局。
- 七、促參獎勵金於分配或執行後,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庫,不得再另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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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財金字第10530591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