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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財金字第11030338671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刪除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機關申請財政部依「擴大 鼓勵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 參獎勵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支用事宜 ,特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 二、促參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至第三項 規定事項運用。
  • 三、本府各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招商前置作業者,支用金額應符 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招商前置作業 所需經費申請原則」。
  • 四、本府各機關申請支用促參獎勵金,應擬具支出計畫(包含計畫目的、 計畫內容、預算編列、經費合理性分析、計價標準,格式如附件)後 ,簽會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簽報本府核定後,並自行依預算程序編 列追加歲出預算辦理。
  • 五、經本府核准支用促參獎勵金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除緊急 事項外,申請機關應經臺北市議會同意後,始得辦理採購發包或支出 計畫之執行。
  • 六、本府各機關申請支用促參獎勵金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後,應將府簽影 本送本府財政局,俾利控管促參獎勵金剩餘額度。 各機關依前點規定請臺北市議會同意暨其同意之文件影本,亦應送本 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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