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提升行政效率及營運績效,激勵員工士氣,特依 直轄市政府動產質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以下簡稱本獎金) 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基準。
- 二、本獎金發放標準,依下列規定累加計算: (一)首長、副首長及秘書不列入評比,應分別減發百分之三十、百 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二)前款人員外於考核當年度離職之員工,不列入評比,且任職未 滿半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任職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減發 百分之二十。 (三)前二款人員外之員工依主管、非主管及工友職務等三類別按當 年度質借業務考核成績高低排序,獎金按下列級距比率加(減 )發,每一級距人數取整數,如經計算後有餘數則無條件併入 該級距。 1.成績排序前(倒)數百分之五以內者,加(減)發百分之十 。 2.成績排序前(倒)數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者,加(減)發百 分之八。 3.成績排序前(倒)數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十五者,加(減) 發百分之六。 4.成績排序前(倒)數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二十者,加(減) 發百分之四。 5.成績排序前(倒)數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二十五者,加( 減)發百分之二。 (四)員工當年度勤惰請假有下列各目情形者,本獎金依下列比率減 發: 1.事假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五,病假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 零點二五。 2.遲到、早退按次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五。 3.曠職(工)未滿一日,減發獎金百分之三;曠職(工)一日 ,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六。 (五)員工當年度受下列各目行政懲處者,本獎金依懲處種類按下列 比率分別減發: 1.申誡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十。 2.申誡二次,減發獎金百分之二十。 3.記過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三十。 4.記過二次,減發獎金百分之六十。 (六)員工當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減發獎金百分之五十。 (七)除首長外之員工有提升行政效率及營運績效之績優表現者,由 首長激勵加發獎金,並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 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停發本獎金: (一)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 (三)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 (四)年度內考績(成、核)列丙等或丁等。 (五)因案停職。 (六)全年無實際出勤。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2-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0347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