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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04549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提升行政效率及營運績效,激勵員工士氣,特依直轄市政府動產質 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以下簡稱本獎金)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基準。
  • 二、本獎金發放標準,依下列規定累加計算: (一)首長及副首長負經營成敗之責不列入評比,應分別減發百分之十及百分之八。 (二)秘書以下員工依主管、非主管及工友職務等三類別按當年度質借業務考核成績高 低排序,獎金按下列級距比率加(減)發,每一級距人數取整數,如經計算後有 餘數則無條件併入該級距。 1.成績排序前(倒)數百分之五以內者,加(減)發百分之十。 2.成績排序前(倒)數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者,加(減)發百分之八。 3.成績排序倒數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十五者,減發百分之六。 4.成績排序倒數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二十者,減發百分之四。 5.成績排序倒數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二十五者,減發百分之二。 (三)員工當年度勤惰請假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獎金依下列比率減發: 1.事假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五,病假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二五。 2.遲到、早退按次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五。 3.曠職(工)未滿一日,減發獎金百分之三;曠職(工)一日,按日減發獎金百 分之六。 (四)員工當年度受下列各款行政懲處者,本獎金依懲處種類按下列比率分別減發: 1.申誡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十。 2.申誡二次,減發獎金百分之二十。 3.記過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三十。 4.記過二次,減發獎金百分之六十。 (五)員工當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減發獎金百分之五十。
  • 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停發本獎金: (一)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 (三)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 (四)年度內考績(成、核)列丙等或丁等。 (五)因案停職。 (六)全年無實際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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