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收取違章建築強制拆除費用及各項行政成本,並依臺北市違 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第 3 條強制拆除費用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如附表。但專案拆除 案件,依實際發生費用收取。 每件強制拆除案件應收取拆除費用百分之五之行政成本費用。但不足新臺 幣(以下同)五百元者,以五百元計算。
- 第 4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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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246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