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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道字第1103026796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12月24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依據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 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考評對象為依作業要點進駐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以下 簡稱道管中心)之管線組人員。
  • 三、工務局為進行考評得成立績效考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道管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道管中 心副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行政組組長。 (二)道路組組長。 (三)工務局選派三至五人。 (四)由派駐本中心管線組電力分組、電信分組、自來水分組、瓦斯分組 、污水下水道分組、雨水下水道分組等六個分組,各推派一名主管 以上人員。
  • 四、本委員會視案件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 組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作業。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受評人員就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附具佐證資料,以書面向工 務局申請增分記點一至三點: (一)積極聯繫所屬機關(構)參與道管中心挖掘整合作業,卓有績效, 足堪表率。 (二)協調管線障礙通報,認真積極,足堪表率。 (三)緊急事件處理得當,足堪表率。 (四)經查核當年度值班期間從未遲到早退。 其他經工務局認為績效良好者,得主動提報本委員會審理增分記點。
  • 六、受評人員就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工務局應提報本委員會扣分記 點一至三點: (一)無故遲到早退、擅離崗位或缺勤。 (二)未善盡聯繫挖掘整合協調作業之責任。 (三)未確實確認管線障礙事宜。 (四)未積極通知所屬管線機關(構)檢討消除內部因素,以提升道管中 心效能。 (五)值勤期間未著道管中心制服,經勸導無效。 (六)值勤期間所為言行,嚴重影響道管中心形象。 (七)其他經工務局認為績效不良者。
  • 七、工務局辦理考評應由本委員會開會審理,審理過程認有必要時,得請 受評人員列席說明。考評結果並應書面通知受評人員及所屬機關(構 )。
  • 八、受評人員每人每半年增、扣分記點相抵累計達扣分記點三點者,工務 局得依作業要點第六點辦理;達扣分記點六點者,工務局得依作業要 點第五點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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