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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0)北市財人字第1103021165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落實獎金 依個人績效核發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於考核年度內任職單位異動者,依其各任職單位在職日數比例合 併計算考核總成績。但年度內任職本處未滿一年者,依各任職單位在 職日數占總在職日數比例換算全年度成績後辦理考核。
  • 三、正、副首長、秘書及考核當年度離職者以外各級人員之考核,依層級 權責,按第四點至第六點之營業成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及行 政工作成績考核之,並依第七點業務缺失及第八點業務推行績效顯著 之加、減分,合計為考核總成績。
  • 四、營業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包含預算達成成績、營業成長成績、 質借件數貢獻度及質借金額貢獻度,其計算公式如附表。
  • 五、各分處及組室依業務性質不同訂定各項指標衡量經營績效,經營績效 指標達成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指標項目及評分方式由本處另訂 之。
  • 六、行政工作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基準評定: (一)行政成績占百分之十五。 1.主管人員及組室行政人員 (1)領導才能。 (2)便民服務及各項政令之推行。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4)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2.分處櫃員 (1)查驗證件、質物鑑定及開立質借單等業務能否依規定辦理 。 (2)現金收付確實無誤。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3.分處倉管員 (1)質物保管及報表覆核能否依規定辦理。 (2)現金收付及營運資金控管能否依規定辦理。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4.工友 (1)辦公環境整潔維護。 (2)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二)個人獎勵占百分之八(嘉獎一次得一分,與業務無關之獎勵不 列入計算)。 (三)文書處理或服務態度評比占百分之四。 (四)電話禮貌抽測評比占百分之三。
  • 七、業務缺失減分: (一)主管人員及組室行政人員 1.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 五分至二分。 2.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 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3.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每次減一分至三 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分至五分。 (二)分處櫃員 1.估價明顯偏高,每件減一分。 2.質借單登打有誤,每件減零點五分。 3.質物重量登載有誤者,每件減一分。 4.櫃存現金與當日應結存金額不符者,每件減一分。 5.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 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6.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每次減一分至三 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分至五分。 (三)分處倉管員 1.入庫質借單覆核有誤者,每件減零點五分。 2.入庫質物重量覆核有誤者,每件減一分。 3.資金結存逾限者,每件減一分。 4.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 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5.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每次減一分至三 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分至五分。 (四)工友 1.未依規定落實交辦工作,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 2.未配合臨時交辦業務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 3.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每次減一分至三 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分至五分。
  • 八、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加分: (一)分處年度放款金額之前五名者,依序各加一分、零點八分、零 點六分、零點四分、零點二分。 (二)當年度結束日在職之櫃員平均單日非黃金類質借件數,排名為 全部分處前五名者,依序各加一分、零點八分、零點六分、零 點四分、零點二分。 (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訪查各分處為民服務結果前三名者,依序各 加零點八分、零點五分、零點三分。 (四)工友配合多項業務且助於營運者,按服務期間比例至多加一分 。 (五)其他具體優良服務事蹟,有助營運或提昇機關形象,經查證屬 實者,加一分至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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