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落實獎金依個人績效核發之 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於考核年度內任職單位異動者,依其各任職單位在職日數比例合併計算考核總成績 。但年度內任職本處未滿一年者,依各任職單位在職日數占總在職日數比例換算全年度 成績後辦理考核。
- 三、正、副首長以外各級人員之考核,依層級權責,按營業成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 及行政工作成績考核之。
- 四、營業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包含預算達成成績、營業成長成績、質借件數貢獻度及 質借金額貢獻度,其計算公式如附表。
- 五、各營業分處及組室依業務性質不同訂定各項指標衡量經營績效,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 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指標項目及評分方式由本處另訂之。
- 六、行政工作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標準評定: (一)行政成績占百分之十五。 1.各級主管人員及總處行政人員 (1)領導才能。 (2)便民服務及各項政令之推行。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4)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2.分處櫃檯人員 (1)查驗證件、質物鑑定及開立質借單等業務能否依規定辦理。 (2)現金收付確實無誤。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3.分處倉庫管理人員 (1)質物保管及報表覆核能否依規定辦理。 (2)現金收付及營運資金控管能否依規定辦理。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4.工友 (1)辦公環境整潔維護。 (2)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二)個人獎勵占百分之五(嘉獎一次得零點五分,與業務無關之獎勵不列入計算)。 (三)文書處理或服務態度評比占百分之四。 (四)環境整潔評比占百分之三。 (五)電話禮貌抽測評比占百分之三。
- 七、業務缺失減分: (一)各級主管人員及總處行政人員 1.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至二分。 2.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 至二分。 3.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減一至三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至 五分。 (二)分處櫃檯人員 1.估價明顯偏高,每件減一分。 2.質借單登打有誤,每件減零點五分。 3.質物重量登載有誤者,每件減一分。 4.櫃存現金與當日應結存金額不符者,每件減一分。 5.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 至二分。 6.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減一至三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至 五分。 (三)分處倉庫管理人員 1.入庫質借單覆核有誤者,每件減零點五分。 2.入庫質物重量覆核有誤者,每件減一分。 3.資金結存逾限者,每件減一分。 4.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 至二分。 5.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減一至三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至 五分。 (四)工友 1.未依規定落實交辦工作,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至二分。 2.未配合臨時交辦業務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至二分。 3.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減一至三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至 五分。
- 八、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加分: (一)分處年度放款金額之前五名者,依序各加一、零點八、零點六、零點四、零點二 分。 (二)各分處當年度結束日在職之櫃檯人員平均單日非黃金類質借件數排序,該分處排 名第一名者,加零點五分。 (三)當年度結束日在職之櫃檯人員平均單日非黃金類質借件數排名為全處前三名者, 依序各加一點五、一、零點五分。 (四)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訪查本處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結果前三名者,依序各加零點八 、零點五、零點三分。 (五)工友配合多項業務且助於營運者,按服務期間比例至多加一分。 (六)其他優良服務有具體事蹟,對提昇機關形象顯有助益,經查證屬實者加一至三分 。
- 九、考核總成績包含營業成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行政工作成績及加(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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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7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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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7)北市財人字第10731457400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並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