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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就字第1053104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基準適用於本處承德勞動文化園區–勞工公園園區汽車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 。
  • 四、本停車場供園區內行政機關之員工付費使用(不對外開放使用)。
  • 五、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附表。
  • 六、本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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