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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秘字第10536657100號函訂定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考核與輔導委託經營管理館所之營運績效 ,落實委外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績效評鑑指標之審議。 (二)定期、不定期考核受託單位履約執行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財產管理)。 (三)受託單位之營運績效評鑑。 (四)受託單位財務報表之審議。 (五)委託單位續約之審議。 (六)委託經營管理問題之諮詢及協助、改進建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任或指派本局代表兼任並為委員,綜理委員會各 項事務;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襄助召集人處理本會各項事務並為委員。另置委 員十人,由學者專家三人、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及本局委託經營業務相關人員六人共同 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 時,應於一個月內另 行聘(派)遞補之。但本局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
  • 四、本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於本局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委託單位或相關機關辦理。
  • 六、本局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指派本局人員三人以上組成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 理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時,工作小組應派員全程出席。
  •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經營管理受託單位、本府相關單位、專業人士列席。
  • 八、為館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之審議需要,委員會得推派委員偕同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以及其 他委外館所代表一名至館所考核,並研議意見,其考核結果提報委員會備查。
  • 九、館所重大違約事項、契約終止或解除等,由委託單位審議後,提報委員會備查。
  • 十、本委員會得指派委託單位邀集館所營運相關之專業人士,就本委員會督導事項,定期或 不定期進行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果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或提請本委員會會 議審議。
  • 十一、委託單位應依據受託單位提報送審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送本委員會供委員審議參考。
  •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第十點所稱館所營運相關之專業 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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