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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53008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結合產業界、政府與學 術界資源,共同辦理各項產業推動事宜,特設臺北市文化局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兼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 副召集人兼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局各業務科室及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 (二)產業界代表。 (三)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為 2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續聘任期以二任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委員三分之一為原則。 外聘委員改聘時,以不超過每任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訂臺北市流行音樂產業政策指導方案。 (二)整合跨局處及民間資源,共同推動流行音樂產業相關事宜。 (三)協助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軟硬體建置與營運規劃相關事宜。 (四)建議並提名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籌備處主任人選,以利後續營運。 (五)其它流行音樂推動相關事宜。
  • 四、本委員會每一至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 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決議事項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辦理。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分組開會研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 列席。
  • 五、本委員會下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負責本委員會會務及交辦事項,工作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負責督導 統合工作小組之業務。另為實質推動所需,分工職掌架構如附表,並得由本委員會視工 作需要調整之。工作小組成員由本局派員兼任,必要時得邀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各業務相關機關單位及本府出資或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財團法人派員支援兼任。
  • 六、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八、本委員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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