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申請加值利用即時交 通路況監控錄影監視系統(CCTV)交通影像資訊(以下簡稱本影像資 訊),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對象: 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營利(非營利)機構,或年齡二十歲以上具中 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且申請前已完成加值利用本影像資訊之電子資訊 應用產品開發。
- 三、申請人應填妥申請使用表及契約書並完成用印後向本處提出申請。申 請人為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者,應提供具照片之雙證件(身分證、 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前項契約書約定之契約期間以下列情況定之: (一)第一類短期帳號:電子資訊應用產品尚未對外服務或初次申請者, 契約期間為一年。 (二)第二類短期帳號:電子資訊應用產品已對外服務者,契約期間為三 年。
- 四、本處審查申請案件時,如有不合申請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七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五、本處對於第三點第一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為三十個工作天,並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如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前項處理期間如有補正之情形,自補正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十個工 作天。如逾期補正應駁回申請者,應自屆期次日起算七個工作天內駁 回。
- 六、經本處審查同意後十四個工作天內,申請人應配合辦理簽約後續事宜 ,若逾期視同放棄簽約。
- 七、注意事項: (一)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臺北市政府資訊資產授權流通及加值利用作 業要點之規定。 (二)若新增原申請目的外之加值產品或服務,應經本處同意,始得為之 。 (三)電子資訊應用產品已對外服務者,應於其上標註「資料來源為臺北 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四)加值利用本影像資訊應按申請表上填載之申請目的內使用,除其他 法令規定外,非經本處書面許可,不得自行重製、修改、或交付他 人使用。但資訊加值利用後之產品或服務,不在此限。
- 八、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本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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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北市交工控字第105315382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5年8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