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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展字第110301969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為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員工滿意度調查更具內部透明度及 調查效益,協助各機關改善工作環境,增進員工滿意度,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 二、調查結果包含市長評分、各首長評分及市府整體報告等資料,統計分 析完成後提送市長審閱。
  • 三、本府整體員工滿意度調查報告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製作,內容包含調查目的、調查方法、調查過程、調查結果 (含各機關填答率)及結論與建議,調查報告逐級簽奉核定後提市政 會議報告,公布於研考會網站。
  • 四、本府各機關員工滿意度調查報告,由研考會製作各機關各題項百分比 分析表(不含首長滿意度及評分),以電子郵件密件寄送機關資料聯 絡人,其中一級機關之資料含其所屬各二級機關資料;有關各首長滿 意度及評分,由研考會以電子郵件密件寄送機關首長資料聯絡人,供 首長個人存參(一級機關資料含其所屬各二級機關首長資料),本府 不對外公布各機關首長滿意度相關資料。
  • 五、各機關首長針對調查結果應召集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辦理討論會,依限 提交檢討分析報告予研考會,內容應包括填答狀況(含宣導過程及填 答率)、簡要調查結果說明、檢討項目(含落後可能原因分析)及策 進時程、員工開放意見及回應方式等,由研考會提供參考範例。
  • 六、研考會於調查結果完成後,應邀請市府相關單位,簽請府級長官主持 市府共通意見討論會。
  • 七、各機關檢討分析報告及前項共通意見討論會會議紀錄,由研考會彙整 後簽陳市長核閱(如有特殊情形將請機關配合說明),該報告不對外 公布,惟各機關應向同仁公布。
  • 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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