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北市社綜字第10541124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社會福利委外業務之監督及考核,並提升營 運管理成效,設立本局委外業務營運督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 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科長、老人福利科科長、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科長、兒 童及少年福利科科長、綜合企劃科科長、人事室主任、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政風室主任及法制秘書。 (二)業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五至八人。 (三)會計師、財務專家學者或不動產估價師之財務專長代表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委託營運政策諮詢。 (二)委託經營管理諮詢及建議。 (三)受託單位財務報表審議。 (四)受託單位評鑑或績效考核結果備查。
  •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局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熟諳業務之人員代表出席。但外聘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或單位、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由本局綜合企劃科綜理幕僚事務。
  •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