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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56266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5年9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飲用水 質之品質及安全,針對建築物之用戶用水設備內線辦理鉛管更新補助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且給水 內線為鉛管之非公有建築物。 前項之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 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程序。
  • 三、補助範圍為自來水管線量水器以內至各用戶之管線更新,包含專有部 分管線及共用部分管線。
  •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建築物由其所有權人提出補助之申請;建築物為公 寓大廈者,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補助之申請。
  • 五、補助額度為實際更新管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位於專有部分之管 線更新補助額度每戶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共用部分管線每棟建築 物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 六、同一棟建築物以補助一次為限。屬公寓大廈者,其各棟建築物之共用 部分及專有部分,應一次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報備文件影本及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可明確辨識共用部分管線及各戶位於專有部分管線為鉛管之現況照 片,並由合格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現有水管為鉛管。 (四)前款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影本。 (五)公共管線部分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新之會議紀 錄。 (六)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檢附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 。 如非屬公寓大廈者,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惟 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七、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本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 格。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 ,亦同: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修繕照片: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 統一發票章)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修繕廠商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 證影本。 (五)撥付補助款領據。 (六)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八、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施工完竣後續依 前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 九、施工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經都發局核定後,依領據所附匯款資料, 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 十、都發局應定期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 十一、申請人申請補助,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一 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 (二)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都發局並得依情節輕重,不再受理申請人依 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申請案件依收件時間排序,受理補助期間若經費用罄,即公告停 止受理申請。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十五、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由都發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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