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安養機構,使本市犬 貓能擁有安寧及終老照護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三、本要點適用之動物種類為犬、貓。
- 四、本要點所稱動物安養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以罹患慢性疾病或長期傷殘而需要長期醫療之動物為照顧對象,並 依獸醫師法取得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者。 (二)以年滿七歲以上動物為照顧對象,並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取得特 定寵物業許可證者。
- 五、動物安養機構之安養場所及設施設置,除準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三條第二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物居住區應為獨立區,不得與醫療室、配膳室等其他空間共同使 用。 (二)安養設施,其材質應可清洗及滅菌消毒,並應具備清洗消毒設備。 (三)應具備常備急救藥品及急救設備。 (四)應維持乾淨且通風良好,並有適當照明設備。 (五)應具備蚊、蠅、蟑螂、鼠類防治適當設備。 動物安養機構應配合動保處調整安養場所相關設施設置及動物安養密 度。
- 六、動物安養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醫療人員:領有執業執照獸醫師或獸醫佐或合作特約之獸醫師一人 以上。 (二)照顧服務員:負責動物生活照顧服務,每十隻動物至少應置照顧服 務員一人,未滿十隻以十隻計。
- 七、本市動物安養機構符合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者,經第八點辦理輔導認 證作業後,得向動保處申請認證。由動保處審核通過後,發給認證書 。 前項認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 八、本市轄內獸醫師公會、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得向動保處提送計畫 書,申請辦理輔導動物安養機構認證作業、協助評鑑或辦理教育訓練 補助。 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輔導動物安養機構認證作業之計畫書內容,應確認其場所及設施設 置與人員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二)協助辦理動物安養機構評鑑,評鑑一機構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 千元。有關動物安養機構評鑑實施計畫,由動保處另定之。 (三)辦理動物安養機構教育訓練,每場次參與訓練人數至少三十人,每 節時間不得少於五十分鐘,依下列授課時間申請補助: 1.三節以上未滿六節:一萬元。 2.六節以上未滿八節:二萬元。 3.八節以上:三萬元。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九、動物安養機構評鑑項目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場所及設施規劃情形。 (二)人員配置情形。 (三)動物安養服務品質、數量及資料紀錄完整性。 (四)辦理或參與動物安養相關教育訓練情形。 (五)配合推動動物保護工作情形。 前項評鑑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區分為下列等級: (一)特優:前三名,且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第四名至第十名,且九十分以上。 (三)甲等: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且八十五分以上。 (四)未達八十五分不予列等。 協助辦理評鑑者,應將當年度評鑑之初審建議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 交動保處複審,動保處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得公開表揚績 優機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動物安養機構應配合動保處相關檢查,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 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 十一、依第九點第二項評鑑結果為特優、優等及甲等之績優動物安養機構 ,依下列額度核發獎勵金: (一)特優者每年每家獎勵四萬元。 (二)優等者每年每家獎勵二萬五千元。 (三)甲等者每年每家獎勵一萬元。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二、動物安養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動保處得以書面 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該機構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之行為而 獲認證結果。 (二)動物安養機構人員違反動物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者。 依本要點領有補助者,其認證結果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動 保處應令其於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逾期 不繳回者,動保處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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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動字第11460194182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及第11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08月18日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及第11點條文,自115年01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