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安養機構,使本市犬 貓能擁有安寧及終老照護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三、本要點適用之動物種類為犬、貓。
- 四、本要點所稱動物安養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以罹患慢性疾病或長期傷殘而需要長期醫療之動物為照顧對象,並 依獸醫師法申請取得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者。 (二)以年滿七歲以上動物為照顧對象,並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申辦取 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者。
- 五、動物安養機構之安養場所及設施設置,除準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物居住區應為獨立區,不得與醫療室、配膳室等其他空間共同使 用。 (二)安養設施,其材質應可清洗及滅菌消毒,並應具備清洗消毒設備。 (三)應具備常備急救藥品及急救設備。 (四)應維持乾淨且通風良好,並有適當照明設備。 (五)應具備蚊、蠅、蟑螂、鼠類防治適當設備。 動物安養機構應配合動保處調整安養場所相關設施設置及動物安養密 度。
- 六、動物安養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醫療人員:領有執業執照獸醫師或獸醫佐或合作特約之獸醫師一人 以上。 (二)照顧服務員:負責動物生活照顧服務,每十隻動物至少應置照護服 務員一人,未滿十隻以十隻計。
- 七、本市動物安養機構符合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者,得向動保處申請認證 。 前項認證之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 八、動物安養機構應配合動保處相關檢查或抽樣檢驗,無故規避、妨礙或 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 九、動物安養機構取得第七點認證者,得向動保處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新設設施設備補助:新設項目開辦完成後,每案補助新購飼養籠架 、舍、吹水機或烘箱及工作檯等動物照護設施設備價金百分之二十 費用,總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二)人員補助:按醫療人員、照顧服務員人數,每人每月補助一千元, 每月總金額最高一萬元。 (三)場所租金補助:每月補助動物安養場所租金,每平方公尺二百元, 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二百元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度計算 ,每月總金額最高一萬元。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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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25
臺北市動物安養機構輔導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動字第10531793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5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