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對所屬廉政人員之關懷及輔導,以端正廉政 人員風紀,促進團結和諧,特設置本處關懷及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擔任,秘書業務由專門委員室視察或得指定專人負責; 指派委員11人,由本處及所屬政風機構主管或其他適當之廉政人員擔任,小組委員應定 期檢討派任。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具體關懷輔導措施,責由委員或指定專人一人或數人執行,其執行情形由本 小組督導、追蹤、管制及檢討。 (二)協助執行所屬廉政人員之風紀視察業務,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受處長或兼辦視察 之指揮監督。 (三)處長或兼辦視察於評估提報或解除加強考核人員時,倘有必要,得徵詢本小組之 意見,並得委由委員一人或數人協助對於機構內之加強考核人員或有風紀疑慮之 人員實施面談或家庭訪問。 (四)就如何強化機構內廉政人員風紀工作研訂具體作法,並對已發生之重大風紀案件 進行檢討、研議策進作為。 (五)協助辦理其他有關所屬廉政人員之關懷及輔導事項或提供相關諮詢意見。
- 四、本小組人員執行關懷輔導措施及辦理相關事項,應填寫工作報告表。
-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
- 八、因執行本小組任務所知之事項,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參與本小組會議所知者亦同 。
- 九、本小組人員對於涉及自身之事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迴避者,即應自行迴避;有應自行 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由召集人或處長命其迴避。
- 十、本小組工作報告表及會議紀錄等資料陳核後,應設卷留存備查。
-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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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5)北市政秘字第10530781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關懷及輔導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關懷及輔導小組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