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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秘總字第10930083421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常態 性工作服裝及配備之購製與領用,以節省公帑,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員工,指本府各機關編制內人員;所稱常態性工作服裝及配備(以下簡稱工 作服裝),指因執勤、訓練、演習或有助提高便民服務及辨識度等業務性質需要,工作 需長時間穿戴或使用之服裝及配備。
  • 三、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及工作場所屬性差異,先行調查員工對工作服裝之領用需求及汰換 數量等,決定工作服裝之購製品項及數量,始得據以編列年度預算。 依前項規定編列預算後,應線上調查員工實際需求,並依調查結果,於預算額度內調整 品項或數量。 工作服裝所需經費應依法定預算執行,統一製發,不得以折發代金方式為之。
  • 四、各機關工作服裝購製原則如下: (一)依消防服制準則、警察服制條例、警察服裝管理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 設置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章辦理者。 (二)因應醫療及醫事作業者。 (三)為安全防護需要或避免職業傷害者。 (四)基於執勤、訓練、演習或業務性質需要者。 (五)有助提高機關便民服務及辨識度者。 (六)其他具特殊功能工作服裝,經專案簽報者。
  • 五、各機關工作服裝領用原則如下: (一)工作服裝於完成驗收後,由需要員工申請領用;因公務造成破損或尺寸不符,得 申請替換。如有備品,納入庫存管理,並定期進行盤點作業。 (二)員工工作服裝之配發,採有需要者登記領用方式辦理;職務異動或新進員工視分 發單位業務性質,確認是否需穿著工作服裝申請領用。各機關應將工作服裝領用 情形,定期製作統計表陳核首長或其授權人。 (三)工作服裝未達使用年限,因可歸責領用人之事由致不堪使用或遺失者,購置更替 之費用由領用人負擔。但有特殊事由簽陳各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六、各機關工作服裝應採行有需要者線上登記領用制,並請領用人善盡保管維護責任,以節 省行政用物經費支出。 各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善盡保管維護工作服裝責任,因而節省工作服裝費用之支出,著 有績效者,得予以行政獎勵。
  • 七、各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購製及領用作業流程圖」(如 附件),自行辦理工作服裝採購及領用相關事宜。
  • 八、各機關之工作服裝非屬常態性者,得參照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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