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105年1月18日市長室會議紀錄辦理。
- 二、目的:為利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及配備(以下簡稱工作服裝)的購製及領用管理,茲訂 定本原則,以節省公帑。
- 三、工作服裝定義:指各機關學校人員因執勤、訓練、演習或業務性質需要須購製穿著,有 助提高便民服務及辨識度之服裝。
- 四、前置作業: 1.各機關學校須視業務性質及工作場所屬性差異,先行調查同仁對工作服裝領用需求及 汰換數量等,決定工作服裝之購製品項及件數,始得據以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2.前項工作服裝所需經費,應依法定預算執行,且統一製發,不得折發代金。
- 五、購製原則: 1.依消防服制準則、警察服制條例、警察服裝管理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 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章辦理者。 2.因應醫療及醫事作業者。 3.為安全防護需要或避免職業傷害者。 4.基於執勤、訓練、演習或業務性質需要者。 5.有助提高機關便民服務及辨識度者。 6.其他具特殊功能工作服裝,經專案簽報者。
- 六、領用原則: 1.工作服裝於完成驗收後,由需要員工申請領用;因公務造成破損或尺寸不符,得申請 替換。如有備品,納入庫存管理,並定期進行盤點作業。 2.現職人員工作服裝之配發,採有需要者登記領用方式辦理;職務異動或新進人員視分 發單位業務性質,確認是否需穿著工作服裝申請領用。各機關學校應將工作服裝領用 情形,定期製作統計表陳核首長。 3.工作服裝未達使用年限,因個人因素造成破損或遺失者,由使用人自付成本購置更替 ,如有特殊事由,應另案簽陳辦理。 4.工作服裝因使用人平日妥慎保管維護,維護良好者可選擇不領用新品。但其權利可保 留延伸。
- 七、檢附「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購製及領用 SOP圖示」,詳如後附。
- 八、請各機關學校依前揭 SOP流程各自辦理工作服裝採購,原則採行有需要者登記領用制, 並請使用人善盡保管維護責任,以節省行政用物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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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秘總字第105307430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05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