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各機關學校或民眾間樹木資源交流及民眾申請 提供其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有土地予本府各機關學校移植樹木相關作業事項, 促進本市綠資源交流,達到綠資源共享及綠化市容目的,建立臺北市樹木資源媒介平台 (以下簡稱媒介平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需樹單位:指移入樹木之單位。 (二)供樹單位:指移出樹木之單位。 (三)民眾:設籍或居住於本市之自然人或登記於本市之法人。
- 三、媒介平台提供下列樹木資源媒合服務: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間樹木資源媒合服務。 (二)民眾間樹木資源媒合服務。 (三)民眾所有土地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種植樹木資源媒合服務。 前項第三款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本市。 (二)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 (三)環境適合種植或養護樹木。 (四)位置鄰近道路或交通便利。
-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媒介平台辦理樹木資源媒合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有樹木移入需求者,得至媒介平台本府各機關學校登記區(以下 簡稱機關學校登記區),登載下列事項,完成需樹單位登記: 1.樹木種植地點。 2.需求樹種及數量。 3.預定種植環境簡要敘述。 4.聯絡資訊。 5.其他重要事項。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有樹木移出需求者,得至機關學校登記區,登載下列事項,完成 供樹單位登記: 1.樹木種植地點。 2.供給樹種及數量。 3.適合種植樹木環境簡要敘述。 4.聯絡資訊。 5.其他重要事項。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依前二款規定,完成需樹單位或供樹單位登記者,經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審查通過後,取得需樹單位或供 樹單位資格,公園處應將相關資料刊登於媒介平台本府各機關學校媒合區(以下 簡稱機關學校媒合區)。 (四)公園處辦理前款審查事項,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五)供樹單位或需樹單位得至機關學校媒合區查詢相關資訊後,自行聯繫樹木移入或 移出事宜,媒合成功後,應至機關學校媒合區登載下列資料: 1.供樹單位及需樹單位基本資料。 2.媒合成功樹種與數量。 3.其他重要事項。 (六)供樹單位或需樹單位至機關學校登記區登記後,除經公園處同意者外,如逾一年 仍未能媒合成功者,公園處得將相關資料於媒介平台移除。
- 五、民眾使用媒介平台辦理樹木資源媒合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民眾有樹木移出需求者,得至民眾樹木資源登記區(以下簡稱民眾登記區),登 載下列事項,完成供樹單位登記: 1.樹木種植地點。 2.供給樹種與數量。 3.適合種植環境簡要敘述。 4.聯絡資料。 5.其他重要事項。 (二)民眾依前款規定,完成供樹單位登記者,經公園處審查通過後,取得供樹單位資 格,公園處並將供樹單位相關資料,刊登於民眾樹木資源媒合區(以下簡稱民眾 媒合區)。 (三)民眾有樹木移入需求時,得至民眾媒合區,查詢供樹單位資料,自行聯繫樹木移 入事宜,並於媒合成功後,通知公園處登載相關資料。 (四)供樹單位至民眾登記區登記後,除經公園處同意者外,如逾一年仍未能媒合成功 者,公園處得將相關資料於媒介平台移除。
- 六、民眾所有土地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種植樹木資源服務,其媒合程序如下: (一)民眾得至機關學校媒合區查詢相關資料,並於媒介平台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 件影本掃描檔: 1.土地所有權登記證明文件。 2.土地提供種植樹林之範圍、面積及位置相關文件。 3.土地環境適合種植樹木之說明。 4.其他證明文件。 (二)民眾提出申請後,公園處應進行審查,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相關文件者,不予受 理。 (三)公園處辦理前款審查事項,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四)經公園處審查通過者,公園處應洽詢供樹單位意願,如經該供樹單位同意者,公 園處應通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與供樹單位簽訂土地無償使用契約書。 (五)前款土地無償使用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無償使用期間。 2.土地提供公眾使用之範圍、面積及位置 3.移植樹木之基本資訊。 4.其他重要事項 (六)前款第一目無償使用期間不得少於十年。 (七)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供樹單位得終止契約: 1.民眾毀損樹木或有妨害樹木健康之行為。 2.民眾所有土地發生不適合種植樹木之情形。 3.民眾喪失土地所有權。
- 七、本府各機關學校供樹單位與需樹單位媒合優先順序,其順序如下: (一)兩個以上供樹單位同時與同一需樹單位聯繫樹木移入事宜,需樹單位得選擇樹木 移入之供樹單位。 (二)兩個以上需樹單位同時對同一供樹單位提供之樹木有移入需求時,應以其所移入 之土地為本市市有土地者為優先。
- 八、本府各機關學校需樹單位與民眾或兩個以上民眾同時對同一本府各機關學校供樹單位有 樹木移入需求時,其優先順序由本府各機關學校供樹單位決定之。
- 九、本府各機關學校供樹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年內不得使用樹木資源媒介平台: (一)未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以下簡稱移植作業規範)及樹木移植計畫書,進 行樹木移植。 (二)保活期間內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
- 十、本府各機關學校需樹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年內不得使用媒介平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樹單位辦理移植樹木、綠美化或管理維護工作。 (二)毀損移植樹木。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
- 十一、本府各機關學校需樹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得至機關學校媒合區註記應予改 善: (一)樹木種植地區雜草叢生且環境髒亂。 (二)樹木感染病蟲害或生長不良。 (三)其他需改善事項。
- 十二、本府各機關學校供樹單位於樹木移植至民眾所有土地後,仍應善盡樹木管理或養護責 任。
- 十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供樹單位辦理樹木移植、維護及管理事項,應依移植作業規範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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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0533878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5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