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公正、客觀協調使用本市公共自行車之消費者 提出消費申訴後仍未獲得妥適處理之消費爭議,特設臺北市公共自行車消費爭議處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督促本市公共自行車經營者採取適當之 消費者保護措施,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公共自行車:指交通局及所屬各機關自行或委由廠商經營供一般大眾使用之自行 車。 (二)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前款廠商間因使用本市公共自行車所生之爭議。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除召集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局代表一人。 (二)警察局代表一人。 (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佔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 四、本會主要任務為協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 心提起申訴後,廠商未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且經消費者同意由本會進行協 調之案件。
- 五、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或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提出建議解決方案。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交通局於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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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北市交管字第10530810600號函訂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