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公平、合理、有效管理本院宿舍,特參照行政院 頒宿舍管理手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所稱職務宿舍(以下簡稱宿舍),係指單房間職務宿舍;其管理單位,院本部為 秘書室,院區為總務課。
- 三、本院得依本須知借用宿舍,惟借用人以本人為限,不得與配偶、眷屬或其他第三人共同 居住,借用人須具有資格之一: (一)本院員工。 (二)專案計畫人員。 前項專案計畫人員,指實習醫(醫事)學生(含醫學、護理及其他醫事類人員)、見習 醫(醫事)學生(含醫學、護理及其他醫事類人員)及本院為配合政策需要、建教合作 、學生教學實習或其他須配合提供宿舍等專案之人員,因職務上特別需要,在不排擠本 院編制內人員借用宿舍情況下,得向本院申請宿舍。
- 四、申請借用宿舍,除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不 得申請借用宿舍外,若宿舍借用人係因職務調動或職務需求,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 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經由機關首長核准申請借用宿舍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係指購置住宅地點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 。但新北市萬里區、金山區、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坪林區及烏來區,不 在此限。
- 五、宿舍借用分配原則如下: (一)各院區宿舍進住順序原則由服務於各該院區之醫師、護理、醫事人員優先,專案 計畫人員及行政人員申請需專簽至機關首長核准。但分配後尚餘床位或因業務需 要者,其他院區同仁亦得申請之。 (二)管理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將宿舍重新分配,宿舍借用人應配合辦理,不得異議。
- 六、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宿舍借用人須經公證 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宿舍借用人負擔。。
- 七、宿舍借用申請應依以下流程辦理: (一)宿舍借用人應填具以下文件並經單位主管初評,向該宿舍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1.「宿舍借用申請單及評分表」(附件 1)。 2.「宿舍借用契約」(附件 2)。 3.若由本院代辦宿舍公證者,應填具「宿舍借用公證授權書」(附件 3),並繳 交公證費用。 (二)人事室及管理單位依「宿舍借用申請單及評分表」辦理複評,核定分數後,由管 理單位依分數高低排列配住順序,分數相同者,抽籤定之。 (三)審定之配住順序應逐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由管理單位造冊「宿舍借用通知單 及宿舍公約簽收清冊」後,核發「宿舍借用通知單」及「宿舍公約」予宿舍借用 人。 (四)自行辦理宿舍公證者,應於「宿舍借用通知單」送達後十五日內完成公證程序並 繳交公證書予管理單位。 (五)除有特殊原因並經管理單位事先核准延期遷入者外,宿舍借用人應於「宿舍借用 通知單」送達後十五日內向管理單位辦理進住登記,未於宿舍借用通知單送達後 十五日內遷入者,視為放棄,並不得保留其原登記順序。 (六)宿舍借用人完成本點(一)至(五)款程序後,始准予進住宿舍。 (七)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單位視經費狀況購置,宿舍借用人不得指定添 置。宿舍借用人應依機關提供之設備及家具,填具「借用宿舍物品保管單」,送 交管理單位登記。
- 八、宿舍借用人若屬現職軍公教員工,本院得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 第二目之規定,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 借用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宿舍者,不在此限。
- 九、宿舍借用人因使用本院管理之宿舍,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宿舍管理費及水電費: (一)宿舍管理費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規定計收。 (二)宿舍水電費 :當年度二月底前,依前一年度(一至十二月)水電費實際費用計算 當年度宿舍水電費計收,並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調整收費。 前項費用,如宿舍借用人每月實際入住天數達十五日(含)以上者,全額計收;不足十 五日者,以半價計收。
- 十、宿舍借用人離職或自願搬出宿舍者,應於離職核准後三日內或自願搬出宿舍十五日前向 管理單位報備,以利管理單位另行分配人員進住。
- 十一、本院管理單位應經常派員查訪宿舍使用、管理情形,並按年依臺北市政府實施內部控 制制度作業原則進行宿舍借用人資格訪查、清查計二次;宿舍借用人應予配合,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二、宿舍借用人於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專案計畫結束時或經本院管理單 位訪查,不符續住條件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 免職處分時亦同。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本院管理單位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 者,應予以議處。
- 十三、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並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 改建、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途,如有違反者,本院管理單位應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 人應立即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原管理單位依規定處理,且不得再向原管理單位申請 借用宿舍,占用其他宿舍者,亦同。
- 十四、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及安全應由宿舍借用人共同維護,並隨時接受管理 單位督導改善。
-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共同節約使用水電,不得浪費。
- 十六、宿舍借用人應遵守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並禁用電爐、電壺等電器,或存放易燃、爆 炸、違禁品等危險物品。
- 十七、宿舍借用人對宿舍、公有家具及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維護責任。因故意或過失所發 生之損害,應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有因此造成第三人之損害,並應對其負賠償 責任。
- 十八、本院管理單位應會同有關單位,訂定宿舍之家具及設備之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應盤點 一次。盤點前應先行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有修繕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 前項修繕,如因可歸責於宿舍借用人所致者,宿舍借用人應支付該項修繕費用。若可 歸責對象為數人時,則宿舍借用人應按比例支付修繕費用。
- 十九、宿舍借用人搬遷宿舍時,應依管理單位所訂程序辦理遷出手續,並將床位及保管之物 品(借用宿舍物品保管單)洽管理單位點交歸還。
-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院得終止借用契約,宿舍借用人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應無條 件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管理單位依規定處理: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院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院須收回時。
- 二十一、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宿舍管理手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 要點、本院管理須知之相關規定或宿舍公約等,其為現職人員者,應由本院依所犯 情節輕重,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記過或申誡之處分;經屢勸不聽、情節嚴重影響其他 借用人權益及宿舍安全者,本院得簽報機關首長,予以終止借用契約,且不得再向 本院申請借用;逾期不遷出所借用之宿舍時,並應逕受強制執行,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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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8)北市醫臨秘字第108074號函修正全文2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