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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5)北市醫臨秘字第105135號函訂定全文18點;並自105年9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公平、合理、有效管理本院宿舍,特依「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及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訂定本須 知。
  • 二、本院宿舍之管理單位,院本部為秘書室,院區為總務課。
  • 三、借用本院管理之宿舍,限於本人進住,不得與配偶、眷屬或其他第三人共同居住,並以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本院員工。 (二)因職務上特別需要,在不排擠本院編制內人員借用職務宿舍情況下,本院得提供 宿舍予專案計畫人員。 前項專案計畫人員,指實習醫(醫事)學生(含醫學、護理及其他醫事類人員)、見習 醫(醫事)學生(含醫學、護理及其他醫事類人員)及本院為配合政策需要、建教合作 、學生教學實習或其他須配合提供宿舍等專案之人員。
  • 四、借用宿舍申請及配住流程如下: (一)申請借用宿舍應填報「借用宿舍申請單及評分表」(如附件一),經單位主管核 章,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如附件二)及「宿舍借用公證授權書」(如附 件三),向院區總務課提出申請,並繳交代辦公證文件及費用。 (二)前款係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宿舍借用 人須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宿舍借用人負擔。 (三)院區總務課依據「借用宿舍申請單及評分表」審查複評核定分數後,依分數高低 排列配住順序,分數相同者,抽籤定之。審定之配住順序經奉總院長核准後,由 院區總務課依序列入「職務宿舍申請登記冊」(如附件四),並核發「宿舍借用 通知單」(如附件五)、「宿舍公約」(如附件六)予宿舍借用人或單位,並造 冊「宿舍借用通知單及宿舍公約簽收清冊」(如附件七)。 (四)宿舍借用人應於「宿舍借用通知單」送達後十五日內向院區總務課辦理進住登記 。 (五)宿舍借用人完成本點(一)至(四)程序後,始准予進住宿舍;進住前,並應填 具「借用宿舍物品保管單」(如附件八)。
  • 五、借用宿舍分配原則及限制如下: (一)各院區宿舍原則由服務於各該院區之同仁優先進住,且以醫(醫事)、護理人員 優先,行政人員申請需專簽奉准。但分配後尚餘床位或因業務需要者,其他院區 同仁亦得申請之。 (二)申請人或配偶須未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但因職務調動,致輔購 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經由機關首長核准申 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三)前款所稱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指居住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 但新北市萬里區、金山區、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坪林區及烏來區 ,不在此限。 (四)宿舍借用人須適時接受普查及宿舍重新分配。
  • 六、宿舍借用人因使用本院管理之各院區宿舍,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費及水電費: (一)使用費 宿舍使用費計收標準,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規定之計收方式辦理。 (二)水電費 宿舍水電費計收標準,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前一年度水、電費,重新列計次一年 度水電費計收金額,其計收方式如附件九。 宿舍使用費及水電費,如宿舍借用人每月實際入住天數達十五日(含)以上者,全額計 收;不足十五日者,以半價計收。
  • 七、宿舍借用人除有特殊原因並經院區總務課事先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於宿舍借用通知單 送達後十五日內遷入者,視為放棄,並不得保留其原登記順序。
  • 八、宿舍借用人離職或自願搬出宿舍者,應於離職核准後三日內或自願搬出宿舍十五日前向 院區總務課報備,以便院區總務課另行分配人員進住。
  • 九、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專案計畫結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 十、宿舍借用人對宿舍、公有家具及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維護責任。因故意或過失所發生 之損害,應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有因此造成第三人之損害,並應對其負賠償責任 。
  • 十一、本院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並隨時接受院 區總務課之督導改善。
  • 十二、宿舍借用人應共同節約使用水電,不得浪費。
  • 十三、宿舍借用人應遵守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並禁用電爐、電壺等電器,或存放易燃、爆 炸、違禁品等危險物品。
  • 十四、本院各院區總務課每年應依「臺北市市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進行宿舍借 用人資格訪查、清查計二次(如附件十、十一);必要時,並得不定時為之。。
  • 十五、本院各院區總務課應經常派員查訪宿舍使用、管理情形,宿舍借用人應予配合,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六、宿舍借用人經本院各院區總務課訪查,若不符續住條件者,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 十七、本院各院區總務課應會同有關單位,訂定宿舍之家具及設備之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應 盤點一次。盤點前應先行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檢查結果列入「宿舍設備檢查報告 單」(如附件十二)。有修繕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 前項修繕,如因可歸責於宿舍借用人所致者,宿舍借用人應支付該項修繕費用。可歸 責對象數人時,應按比例追償之。
  • 十八、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依院區總務課所定程序辦理遷出手續,並將床位及管領之 公物(借用宿舍物品保管單)向管理人員點交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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