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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370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社區大學應依社會需要及民眾之需求,開設一般性課程、專案性課程及相 關學程。
  • 第 4 條
    一般性課程分為下列三類: 一 學術課程:指為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及 理性判斷之能力,所開設關於人文、社會及自然等領域之課程。 二 社團課程:指為培養民眾民主素養、發揮社會關懷、凝聚團體意識及 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所開設關於社區公共參與及社團服務等性質 之課程。 三 生活藝能課程:指為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休 閒與提升生活品質,所開設關於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 閒運動等類別之課程。
  • 第 5 條
    專案性課程,指為配合政府政策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所開設之學術及 社團課程。
  • 第 6 條
    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 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 符合普世價值。 三 符合科學原理。 四 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 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第 7 條
    社區大學專案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 依教育局設定之年度重點政策議題。 二 每班學員人數十人以上。 三 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第 8 條
    社區大學之學程,指為培養現代公民素養,規劃社區大學課程朝向系統化 方向發展,並以展現特定能力取向或專業知識素養為目的之課程設計及組 合。
  • 第 9 條
    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所開設之課程及學程。 課程審查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社區教育、課程與教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 社區大學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 三 社區居民代表或社區大學資深學員。
  • 第 10 條
    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由各社區大學課程審查委員會就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 一 社會需要及民眾需求。 二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三 理念及教學目標。 四 主題及內容安排之適切性。 五 師資背景。 六 課程之選課要求及收費方式。 七 各社區大學發展政策及特色。
  • 第 11 條
    社區大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就所開設之各期課程分別檢具下列資 料報教育局審查: 一 當期課程開設概況表。 二 下期課程開設規劃表。 三 課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委員名單。
  • 第 12 條
    社區大學開設學程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底檢具學程開設計畫書報教育局審 查。
  • 第 13 條
    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經教育局依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審查核准後 實施。 教育局應遴聘社區教育、課程及教學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社區 大學課程及學程。 社區大學開設未經教育局核准之課程或學程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 定處理。
  • 第 14 條
    經教育局審查通過之專案性課程及學程,得酌予經費補助。
  • 第 15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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