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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565256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10月1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落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工程專業分包制度,加強 專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承攬手冊確實登載事宜,建立本市專業工程 項目施作情形及管理流程,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建造執照工程, 為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應請領 建造執照工程;所稱公共工程, 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辦 ,且免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申請建築執照之工程。
  • 三、本原則之專業工程項目為範圍,依營造業法第八條規定。
  • 四、建造執照工程,起造人及承造人於開工前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及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及承造人於工程竣工後 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竣工註記,其流程及應檢附 項目如下: (一)建造執照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表(如附表一)。 (二)建造執照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施作情形表(如附表二)。
  • 五、公共工程,承造人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 冊,由工程主辦機關簽章證明,工程竣工後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應辦理竣工註記,其流程及應檢附項目如下: (一)公共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表(如附表三)。 (二)公共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施作情形表(如附表四)。
  • 六、建造執照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都發局)進行開工及竣工註記之管理。公共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由 工程主辦機關進行開工管理,並於竣工後通知都發局進行後續竣工註 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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