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宏揚原住民族敬老美德,蔚成社會尊 賢之風尚,並表彰長者對社會之貢獻,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配合本市娜魯灣文化節節 慶提供原住民長者樂活禮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禮金發放對象為當年度重陽節當日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於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但當年度已領取本府 社會局依「臺北市重陽節禮金致送作業須知」發放之禮金者,不得重 複領取。
- 三、本禮金每人發給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 四、本禮金由本會造冊後以轉帳方式匯入受領人指定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 行帳戶,必要時得由本會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協助發給。
- 五、本禮金發放日期、名稱,本會每年另行公告。
- 六、符合本要點資格而未獲發本禮金者,應於當年度重陽節後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向本會申請補發,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不予補發。
- 七、本會作成發給本禮金處分時,得載明受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 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禮金: (一)於重陽節前遷出本市者。 (二)於重陽節前死亡者(不論其是否已辦理除籍)。 (三)重複領取同性質禮金者。 前項命其返還禮金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並依行政程序 法送達。逾期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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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8
臺北市原住民長者樂活禮金發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0530764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10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