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法令依據 一、建築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四、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 五、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六、臺北市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
- 貳、目的 為處理本市內湖科技園區擅自增建夾層違建問題,訂定「臺北市內湖 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執行計畫),據以執行 以貫徹本府依法行政之立場。
- 參、執行標的 位於本市內湖科技園區之西湖段四小段、文德段五小段等土地內所增 設之夾層違建專案查報案件。
- 肆、作業方式 一、請違建所有人於本執行計畫公告後並收到通知補申請建造執照函後六 個月依相關規定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補 辦建造執照事宜或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拆除改善。六個月內未申請補 辦建造執照事宜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處以怠金。 二、違建補照案件由協審單位受理掛號申請,並由專責人員聯繫控管,後 續審查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辦 理,申請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改正事 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但結構部分應送請專業機構辦理鑑定者,應於 六十日內為之。 三、未依規定補照者,建管處將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強制拆除 作業。 四、本執行計畫之怠金以每月處違建所有人,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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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18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562032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5年10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