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建設,提高各機關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各單位預算機關之全年度歲入預算,並包含一百零六年度歲入預算考核。 但下列項目不列入考核範圍: (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二)補助收入。 (三)中央及其他地方政府配合款收入。 (四)稅課收入。 (五)收支併列之收入。 (六)應執行數及實際執行數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之機關。 (七)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 三、各機關列入考核範圍之歲入預算執行結果,其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實際執行率、不 可控制因素比率及執行率之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應執行數:扣除不列入考核項目之歲入預算數。 (二)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之預算年度決算數。 (三)實際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 (四)不可控制因素比率:第四點各款合計之金額÷應執行數。 (五)執行率:實際執行率 80%以上者,執行率為實際執行率;實際執行率未達 80%者 ,執行率為實際執行率加計不可控制因素比率。但加計不可控制因素比率後之執 行率超過 80%者,以 80%計。
- 四、各機關依第三點規定計算實際執行率未達 80%者,經檢討且已採行必要之積極作為,認 有下列各款非屬機關所能掌握者,得列為不可控制因素: (一)因政府政策,致歲入短收。 (二)因法令於預算年度中新訂、修正、廢止,致需調整原計畫或受民意機關之決議或 相關法案審議之影響,致歲入短收。
- 五、各機關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一個月內,應就全年度預算執行詳加檢討,計算其執行率, 填具下列文件,報送各該上級機關審核: (一)填具各機關歲入預算執行情形表(以下簡稱執行表),並檢附決算書影本。 (二)實際執行率未達 80%,如自行評估係因第四點所列之不可控制因素所致者,應再 檢附具體事實證明文件。 (三)實際執行率連續二年未達 80%或連續三年超過120%者,應再檢附執行率檢討報告 。 各一級機關收到所屬依前項規定報送之相關文件,應由會計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 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協助審核)及填具歲入預算執行情形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併 同所屬機關報送文件及該一級機關依前項規定填具之文件,彙整簽報機關首長後,函送 本府。
- 六、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函送本府之執行表、審核表及相關資料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進行書面審核,審核結果由財政局彙整後簽報本府核定。 本府依據前項核定結果,辦理各機關首長之獎懲。
- 七、歲入預算執行機關首長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應執行數在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機關,執行率達 100%至 105%,且半 數以上收入項目均達預算目標者,嘉獎二次;執行率超過 105%並在 115%以下 ,且半數以上收入項目均達預算目標者,嘉獎一次。 (二)應執行數在二億元以上之機關,執行率達 100%至 105%,且半數以上收入項目 均達預算目標者,記功一次;執行率超過 105%,在 115%以下,且半數以上收 入項目均達預算目標者,嘉獎二次。 (三)執行率超過 115%者,不予獎懲。 (四)機關連續三年執行率未達80%者,依下列基準報本府議處: 1.三年平均執行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申誡一次。 2.三年平均執行率達60%以上,未達70%者,申誡二次。 3.三年平均執行率未達60%者,記過一次。
- 八、依前點規定應受獎懲之機關首長,由財政局擬具獎懲額度經簽報市長核准後,由本府人 事處依規定程序辦理。其可歸功或歸責於本府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者,視其情節獎懲該 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之首長。 各機關首長收到獎懲令後一個月內,得比照前點所定基準獎懲相關業務人員。 各機關首長為政務官者,由市長就其預算執行績效良好者,予以嘉勉,其預算執行績效 未達標準者,予以告誡。
- 九、各機關年度歲入預算執行情形,由財政局以公告於網站等適當方式公開揭露。
- 十、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將作為本府核列次年度預算額度之參據。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相關作業時程由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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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務字第106310227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