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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務字第10531146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建設,提高各機關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各單位預算機關之全年度歲入預算,並包含一百零四年度歲入預算考核。 但下列收入不列入考核範圍: (一)事前無法預期之收入,如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 (二)非本府可掌控之收入,如補助收入、其他各級政府配合款收入等。 (三)稅課收入,另案依相關考核規定辦理。 (四)收支併列之收入項目。 (五)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 三、各機關列入考核範圍之歲入預算執行結果,其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實際執行率、不 可控制因素比率及執行率之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應執行數:預算數扣除不列入考核之收入。 (二)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在本年度內之收入實現數。 (三)實際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 (四)不可控制因素比率:第四點各款合計之金額÷應執行數。 (五)執行率:實際執行率加計不可控制因素比率。
  • 四、各機關依第三點規定計算實際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經檢討且已採行必要之積極作 為,認有下列各款非屬機關所能掌握者,得列為不可控制因素: (一)受民意機關之決議或相關法案審議之影響,經相關機關努力溝通協調仍無法順利 通過,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二)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訂、變更、廢止,經相關機關積極努力仍告無效,須調整原 計畫,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三)因市場狀況變遷,經相關機關積極努力化解,仍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 五、各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就全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計算其執行率,填具各機關 歲入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並檢附書面佐證資料報送各該上級機關審核;各一級機關及 區公所則報送本府審核。 各一級機關收到所屬依前項報送之檢討表及書面佐證資料,應由會計單位擔任幕僚工作 ,將檢討表分送各主管業務單位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應併同該一級機關之檢討表及書面 佐證資料彙整簽報機關首長後,函送本府。 各機關依第四點所列之不可控制因素,應同時檢附積極作為之具體事實證明文件,併同 前項檢討表報送本府審核。
  • 六、各機關報送本府之檢討表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進行書面審核,審核結果經 財政局彙整後簽報本府核定。 本府依據前項簽報本府核定之審核結果,辦理各機關首長之獎懲。
  • 七、各機關年度預算執行機關首長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應執行數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機關,執行率達 100%至 120%者,依其事實酌 予獎勵之。 (二)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機關,執行率達 110%至 120 %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 100%以上,未達 110%者,嘉獎二次。 (三)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二億元上之機關,執行率達 110%至 120%者,嘉獎二次;執 行率達 100%以上,未達 110%者,記功一次。 (四)執行率超過 120%者,不予獎懲。 (五)執行率未達80%者,依下列基準懲處: 1.執行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60%以上,未達70%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未達60%者,記過一次。
  • 八、依前點規定應受獎懲之機關首長,由財政局擬具獎懲額度經簽報市長核准後,由本府人 事處依規定程序辦理。其可歸功或歸責於本府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者,視其情節獎懲該 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之首長。 各機關首長收到獎懲令後一個月內,得比照前點所定基準獎懲相關業務人員。 各機關首長為政務官者,由市長就其預算執行績效良好者,予以嘉勉,其預算執行績效 未達標準者,予以告誡。
  • 九、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將作為本府核列次年度預算額度之參據。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相關作業時程由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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